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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339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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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39号

  申请人:刘某某

  住 址: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118526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118526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XXX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第六感人体润滑剂”,被举报人宣称可以吃可以舔舐,但被举报产品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联系被举报人,确认举报情况属实,要求其立即下架被举报产品,并尽快提交整改报告。

  2022年11月28日,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提交整改报告,被举报人称其已于2022年11月28日将被举报产品下架,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加强对广告文案的审核。同日,被举报人提交了被举报产品的进货单据、成品检验报告单、检测报告、整改证明。成品检验报告单显示产品及格,符合所标注的执行标准Q/JSB003-2017《情趣润滑剂》。检测报告显示检测项目及依据为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一次阴道黏膜刺激试验、《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结论为:依据急性经口毒性评价分级,该样品属实际无毒。依据消毒产品阴道黏膜刺激强度分级,该受试物对日本大耳白兔一次阴道黏膜刺激反应强度为无刺激性。

  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产品并非食品,宣传可以吃(吃字虽标注了双引号但未做特别解释)没有合理依据,构成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但被举报产品有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无毒,同时符合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且当事人已及时下架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2月7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产品部分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但被举报产品有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无毒,同时符合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且当事人已及时下架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118526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