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2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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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2号

  申请人:赵某某

  住 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031821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031821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某某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的“关节仪”属于普通产品,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具备相关医疗功能资质,被举报人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改善“膝盖疼痛、老寒腿”等医疗功效,没有事实依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2022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为办公场所,未发现涉案产品,被举报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相关页面照片以及交易截图予以确认。被举报人称涉案产品为普通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该产品具备驱寒保暖、舒缓膝盖不适的特性,店铺商品页面中“护膝盖疼痛、舒缓膝盖不适”等用语并非医疗用语。

  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无需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宣传内容并不包含医疗功能,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的违法内容不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1月14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经被申请人核查,涉案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是通过石墨烯加热以及通过电击按摩对膝盖进行工作,产品销售页面中“膝盖疼痛、老寒腿”等用语并非医疗用语,未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以上查明事实,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要求其重新调查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031821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