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5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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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5号

  申请人:程某

  住 址: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投诉人”)的投诉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标题为《举报投诉履职申请》挂号信,内附交易界面截图及所购商品的图片,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14日在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平台XXX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炭烤酥脖”,发现销售标称为“炭烤”,实际系卤酱制成的禽类脖子,申请人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登记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某处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确认其与申请人的交易记录属实,被申请人询问该公司是否愿意与投诉人进行调解,该公司表示需要先内部核实申请人所购产品情况再决定是否与其调解,并提供了《检验报告》。

  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作出深市监华受字〔2022〕000XXXX号《投诉受理决定书》。

  2023年1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违法。

  另查:本案审理期间,2023年1月20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生产流程,并提交了《标签审核报告》,同时提出其公司拒绝与申请人调解。

  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请人:“你对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对于你的投诉,商家拒绝调解,我局终局调解,如对有关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结果告知短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理结果告知短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于2022年12月1日前往被投诉人现场进行调查,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因被投诉人于2023年1月20日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已作出受理决定并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已将终止调解决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其职责。鉴于被申请人已实际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的行为虽程序上存在不规范,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作出受理决定并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程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