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6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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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6号

  申请人:刘某某

  住  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以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准予申请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决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于2022年12月4日21时许被违法行为人李某殴打,法医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伤情鉴定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1条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该份鉴定书在申请人受伤后立即进行鉴定,仅能作为原发性损害的鉴定依据,不能作为损伤所致并发症的鉴定依据。

  二、申请人提交的《门诊(复诊)病历》第11页载明“2022年12月7日门诊病历:现病史为3天前被打后致伤头部后感头痛、头晕不适,伤后伴恶心、呕吐…外院对症处理后仍症状反复…初步诊断:颅脑外伤”,第5页载明“2022年12月9日神经内科会诊内容:病史同前,被人打后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脑外伤综合征可能性较大”,第13、14、16页载明“2022年12月9日急诊病历: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晕伴呕吐5天”“目前患者耳鸣、头晕仍持续存在,联系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会诊协助诊治”“会诊意见:头晕为眩晕、失衡感,外伤后出现,与体位变化有关”,第17、18页载明“2022年12月12日复诊病历:现病史:感头痛头晕,伴多次呕吐…诊断结果:脑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第20页载明“2022年12月13日复诊门诊病历:诊断结果头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第22页载明“2022年12月14日复诊门诊病历:诊断结果头外伤,脑外伤后综合征”,第26页载明“2022年12月15日复诊门诊病历:诊断结果头外伤,头皮挫伤,脑外伤后综合征”,第10页载明:“2022年12月15日神经内科会诊内容:患者今日上午自行行走去行耳石症检查,回来后感头晕有所加重…诊断同前,脑外伤综合征”。综上可知,行为人李某殴打申请人不仅仅造成原发性损害,还因损伤造成严重的并发症,多次确诊为脑外伤综合征。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再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3条的规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目前申请人伤情基本稳定,符合申请二次伤情鉴定的条件,属于应当对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被打后产生持续性头痛、眩晕、呕吐、失衡感,已严重影响生活自理,不排除已造成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2条规定:“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本案中,法医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并未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不具备形式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明显属于“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的情形”。

  四、脑外伤综合征属于一大类外伤性脑部综合征的统称,其中包含“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和“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及其他外伤性脑部综合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条规定“轻伤一级:…f)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第5.1.2条的规定“重伤二级:…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本案申请人所受损伤不排除已构成轻伤一级,甚至重伤二级的可能。

  五、《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第6.4条规定:“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退一万步说,即便申请人所受损伤不构成“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和“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也不排除构成其他轻伤二级或以上损伤程度的病症。

  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本案中,因为鉴定时机错误,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存疑,明显属于“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上塘)行不重鉴通字〔2022〕XXXXX号《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违反了前述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伤情的鉴定结果过轻,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受伤情仅为轻微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违法行为人李某,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认定申请人所受损伤程度,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2月4日22时许,上塘派出所接刘某某(申请人)报警称:其是某整理收纳深圳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合作伙伴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肢体冲突,被李某殴打。出警民警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聘请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轻微伤),12月5日12时许,传唤李某进行询问调查,并通知了现场的相关目击证人李某龙、何某平、孙某志到派出所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查明事实,案发现场申请人辱骂李某,后致使李某殴打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准予重新进行伤情鉴定,该说法不合理。其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双方因工作原因产生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接触,李某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其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申请作出不予重新鉴定决定。

  以上有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刘某某、李某的询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李某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2月4日21时50分许,申请人报警称被李某殴打。12月5日12时,被申请人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李某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李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12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家属。12月26日,申请人提出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重新鉴定,并于2023年1月1日18时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不予重新鉴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12月4日,上塘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是某整理收纳深圳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合作伙伴李某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被李某殴打。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传唤李某至上塘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被申请人两次对李某进行询问,李某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李某称:其与某项目合作,某提供场地进行自媒体合作运营,后因合作不融洽,某公司的刘总(申请人)让其搬离位于某小区3B栋4107的工作室,其于2022年12月4日晚已收拾好行李想离开,但申请人到现场后对其进行语言辱骂,当时申请人的亲戚何小姐一直劝阻申请人,其合作伙伴李某龙、胡某杰等人也在现场,期间其多次提出想让申请人停止辱骂,但申请人还在骂,后来其用右手打了申请人的脸一巴掌,申请人顺势向左移动,之后其推了申请人一下,把申请人顶到椅子上,然后其被几个同事拉开。李某提交了3段手机视频作为证据,根据视频显示,申请人有骂“狗娘养的”等粗口的行为。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李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两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人称:其是某整理收纳深圳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李某龙合作,由李某龙协助其公司开展线上业务推广,其承租了某小区3B4107作为工作室给李某龙办公直播使用,期间其曾聘请过李某从事相关推广业务,后其因李某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合作,但是李某龙未经其同意仍与李某合作,并一直使用其工作室,所以其去工作室找他们要求李某龙不要再和李某合作,并告知李某尽快离开其工作室;2022年12月4日21时许,其去到工作室看到李某还在,双方发生口角,何某平(申请人妻子的堂姐)上前劝架,李某龙等人在客厅看着,突然李某喊话要来打其,喊人录视频,当时李某冲到其面前,抬起右手朝其两边脸扇了几巴掌,其左边脸被打了两下,右边脸被打了一下,还被李某打了几下头顶,之后李某停手,其报警。同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妻子的堂姐何某平进行询问,何某平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何某平称:2022年12月4日,因其妹夫(申请人)和他的合作伙伴(李某龙、李某)在生意上有不同意见,李某龙、李某喊其到某小区3B4107房内商量,其于20时许到达,当时申请人不在,其与李某龙、李某等人在客厅聊天,21时许,申请人进门看到李某,就让李某离开,随后申请人与李某开始争吵,申请人骂李某“狗娘养”等粗口,李某回了几句顶嘴的话,其怕申请人冲动就在申请人身后搂住申请人,在申请人与李某争吵中,李某被骂得受不了就上前动手大概连续打了申请人脸部三下,后被其他人拉开。同日,被申请人组织何某平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李某龙进行询问,李某龙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李某龙称:2022年9月,申请人与李某是合作伙伴,两人邀请其从成都过来合作,其来了后与申请人的老婆(何某)签订合作合同,到了2022年11月10日左右,申请人与李某闹崩了,其从中协调,邀请李某回来继续合作,由其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其与何某签订了新的协议;2022年12月4日下午,申请人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冲突,何某来工作室与李某聊,何某与李某在沟通中发生争吵,何某报警,有民警过来调解,何某要求李某搬出,在初步协调完后,何某离开了,晚上21时许,申请人独自一人过来,进来后骂李某“狗娘养的”,骂了约5分钟,由于申请人就快要贴到李某的脸上了,何某平抱着申请人不让申请人靠近李某,防止冲突升级,但申请人一直往前靠骂李某,李某没忍住动手打了申请人,先用手推了一下,后打了申请人的脸部两巴掌。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李某龙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孙某志进行询问,孙某志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孙某志称:他们公司与申请人是合作关系,帮申请人做推广,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同,让李某帮忙做抖音直播,某小区3B4107是申请人租来给公司使用的工作室,申请人与李某以前因合作产生矛盾,2022年12月4日晚上,申请人来到工作室,一进门就骂李某,当时李某没有动手,也没有还口,在收拾东西,可能是申请人骂得太难听了,李某生气没忍住动手打了申请人,其由于站在李某背后,就看到李某用右手肘推了一下申请人,用手往申请人脖子至头部的位置(具体位置没看清)打了一下。同日,被申请人组织孙某志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12月5日,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深龙华公(上塘)行鉴通字〔2022〕XXX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李某。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李某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李某作出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2月4日21时许,在某小区3B栋4107室内,李某与申请人因合作事项发生纠纷,在申请人辱骂李某“狗娘养的”等粗口后,李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经鉴定,申请人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已于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8日执行。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李某,于2022年12月7日联系申请人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妻子何某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塘派出所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深龙华公(上塘)行不重鉴通字〔2022〕XXXX号《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于2023年1月1日将《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2023年1月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与申请人因合作事项发生纠纷,在申请人辱骂李某后,李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申请人受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第九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鉴定意见,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重新鉴定,已经超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其次,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委托后,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标准,根据法医临床检查作出案涉《司法鉴定鉴定书》,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作出不予重新鉴定决定并无不当。

  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予以处理,经调查取证、询问、辨认等程序,依法延长对李某的询问查证时间,对李某处罚前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最终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