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9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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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9号

  申请人:张某某

  住  址:山东省临沭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答并对其投诉举报依法履职,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其号码为“133XXXXXX70”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某某公司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XX】提额通知:您的预审额度已提升至128500元,限时48小时,转发无效。lb0.cc/2XXXXX退订回T”。申请人称,某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某某公司对其停止侵权、道歉及赔偿10000元。

  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上述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在被申请人受理后,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应说明,称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显示其为“XX”用户,并提供了申请人的会员证明及欠款证明,“XX”的经营主体为上海某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禾公司”)。申请人与某禾公司签订了个人隐私授权信息,其中包含了个性化推荐服务/定向推送内容,申请人可自行操作取消个性化推荐/定向推送服务。某某公司与深圳市壹某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某道公司”)签订了《短消息服务协议》,壹某道公司与某禾公司签订了《短信平台技术服务合同》,某某公司间接为某禾公司提供短信发送服务。某某公司接到被申请人的通知后已屏蔽申请人号码,后期不再发送类似信息。

  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经查,已责令商家整改”。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答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答并对其投诉举报依法履职,本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申请材料。

  另查:某某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业务种类为全国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属于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某某公司的商品或者接受某某公司的服务,亦无法证明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纠纷,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申请人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的主体资格条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受案后向某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某某公司在收到被申请人的通知后已屏蔽手机号码“133XXXXXX70”,不再向该号码发送类似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人“经查,已责令商家整改”,虽然被申请人受理了投诉主体不适格的事项,但鉴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后积极联系某某公司,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本案中,某某公司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某某公司向申请人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应由通信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管。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2年11月5日以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的相关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因被申请人对本案举报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其管辖或建议申请人另循他径解决,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虽然受理了投诉主体不适格的事项,但及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对本案举报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