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2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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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2号

  申请人:杨某

  住 址: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单编号:14403090020221202646XXXXX)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来自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编号:14403090020221202646XXXXX),称其于2022年11月13日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XXX旗舰店”购买某品牌吹风机,使用后效果不好,发现如下问题:1.卖家宣传是日本X琪,后经观察该款吹风机是中国制造,出品厂家也并非日本厂家;2.该产品多次宣传头发秒干、护发养发等功效,但是经其使用该产品后发现并没有该功效。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构成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法律,主张赔偿并要求查处。随其投诉举报工单附有涉案产品实物包装盒照片、购买订单页面截图及涉案产品店铺宣传页面截图。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已对申请人投诉予以受理,并因案件调查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次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购买订单页面截图及涉案产品店铺宣传页面截图,经查看,该补充材料与申请人12月2日提交的工单附件内容一致。因案情复杂,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某工业区28号某工业园3号501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店铺“XXX旗舰店”,店内有涉案产品在售,产品名称为“X琪2021新款智能高速无叶电吹风机负离子护发家用头发速干静音筒”,产品页面标称“日本X琪”、“速干”、“发根秒干透”。被投诉举报人称该产品是从制造商深圳市某岳科技有限公司处进货,产品商标为日本登记商标,可以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进购材料和商标证明。

  根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未能直接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4日,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又因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投诉举报人已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内容为:“杨力:你好!我局收到你关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经查,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行为,告知你补正,你逾期未提供有效证据,因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你要求赔偿的诉求,由于被投诉人拒绝接受我局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收集好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确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凭证或发票、能清晰完整反映产品及其外包装情况的照片、能清晰完整反映快递外包装及开箱的视频、能够证明涉及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具备国家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数据或结论、能够证明由被投诉人做出且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证据资料)可以提供,请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s://www.12315.cn/)登记举报并上传你持有的所有相关的材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龙华区OA】”。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决定,重新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被投诉举报人于2022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声明》,明确表示对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涉案投诉拒绝接受调解。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处理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申请人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人开设店铺中购买的日本X琪牌电吹风,卖家宣传是日本X琪,但该款吹风机实为中国制造。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出库单、商标登记证(登录第6563001号)以及被申请人在日本专利信息服务平台(https://www.j-platpat.inpit.go.jp/s0100)查询到的信息,被申请人查实被投诉举报人从制造商深圳市某岳科技有限公司处进购涉案产品,其宣传页标称的“X琪”系有效的日本登记商标,“X琪”商标持有人为“深圳市某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深圳市某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岳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个人护理类产品,并制定成品的商标(X琪)、商号,承担成品的运输等全部事宜。亦即深圳市某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并在涉案产品标注“X琪”商标已经取得深圳市某琪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且涉案产品销售宣传页面并无涉案产品系日本制造的相关表述。因此,被投诉举报人宣传电吹风为日本品牌的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另外,对于申请人所称涉案产品宣传头发秒干、护发等功效,但其使用后发现没有该功效的问题。经查看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电动机检测报告和厂检结果单,涉案产品内置电机转速可达11万rpm以上,具备通过高速电机释放强风力实现快速吹干的工艺和效能。且“秒干”、“速干”均为对涉案产品吹头发干得快的形容表述,不至于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厂检结果单,涉案产品内置负离子发生器,运行中通过释放负离子中和头发静电,帮助减少头发毛糙,相较传统吹风机而言能够产生一定护发效果。故被投诉举报人所作广告内容亦不属于虚假宣传。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