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33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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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33号

  申请人:雷某

  住  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210873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其通过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购买了开关插座,共计2087元。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未进行3C认证,但注明了3C认证标识,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被举报商品相对应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802010XXXXX)。被申请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询,该证书有效,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均为普宁市某某电器配件厂,规格型号JH:DO1、JH:D02、JH:D03、JH:D04、JH:D05、JH:K01、JH:K02、JH:K03、JH:K04、JH:K05、JH:K06、JH:K07、JH:K08、JH:K09、JH:K10插座:MAX2500WMAX10A250V~(配60227IEC533×1mm2);USB额定输入:100-250V~,50Hz,0.35A,USB额定输出:5VDC2.OA(单个USB输出不超过1.0A,仅适用于海拔5000米及以下),颁证日期:2021-05-18;证书到期日期:2024-08-29。经比对申请人提供的所购产品图片,显示产品制造商、最大功率、规格、USB额定输出等均与上述证书内容相符。

  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我局收到您关于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信息件。经查,被举报产品已取得3C认证,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已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2月28日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210873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