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24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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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47号

  申请人:邓某

  住  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举报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拆和举报信》,申请人称某某超市观澜店(实际经营者为: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东莞市某食品厂2021年11月15日生产的预包装食品380m/瓶的某老酸奶风味饮料标签标注配料表中“高浓缩克非尔发酵原液”属于复合配料,但是被举报人未将其原料一一列出,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其奖励。

  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并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在销售,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被举报产品的供货商证照、生产商证照、进货单及检测报告。

  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复查,确认被举报人未再销售涉案被举报产品。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某老酸奶风味饮料标签标注的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1.2.1.2,4.1.3.1.3的有关规定。由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被举报产品的违法行为,标签存在问题的预包装食品数量仅10盒且已销售完毕,被举报人销售涉案被举报产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举报产品索票齐全。另外“高浓缩克菲尔发酵原液”表述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中的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亦未出现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再加上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2年9月3日,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

  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9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涉举报商品有合法来源。涉举报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标注不合法的违法行为,由于涉嫌标签违法的商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被举报人及时改正,被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以上的查明事实,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