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252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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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52号

  申请人:姚某

  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邮件号:XA326442XXXXX)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起的投诉(邮件号:XA326442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人的某平台店铺“某某平台自营旗舰店”购买的“15.6英寸液晶数位屏(型号:XXXXXPro16,输入电压5V,输入电流2.3A)”未经CCC强制认证,被投诉人存在销售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告知是否受理、组织调解及告知投诉处理结果。

  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的决定。

  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相关不及格产品在售。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承认被投诉商品是由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售出。被申请人现场约谈被投诉人,告知其申请人的具体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关于你对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局已受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2年10月14日,经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友好协商,被投诉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000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撤诉信》,撤回对被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于2022年9月5日决定受理投诉,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政务短信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并撤回对被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已作出受理决定,经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已撤回对被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超过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的行为虽程序上存在不规范,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姚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