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25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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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53号

  申请人:郝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XX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X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27日23时许,在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电竞网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罗某完成实名认证,因申请人想查询会员卡余额,与罗某发生争执。申请人在公共场合并未公然辱骂及诽谤他人,且事后申请人与罗某达成和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查证询问时间过长,且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字的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8月27日23时许,被申请人接罗某报警称:其是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电竞网吧店长,与店内一男客人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初步了解情况,经店长罗某陈述该名男客人(即申请人),有辱骂他的行为,出警民警欲将双方带回警务室调解时,申请人对出警人员说了辱骂语言,故出警人员将申请人控制住带离现场,后为进一步查清申请人有无辱骂他人的行为,民警依法将申请人传唤至福民派出所接受调查。福民派出所根据所查明事实,对申请人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罗某是某电竞网吧的店长,申请人于2022年8月27日23时许到某电竞网吧打算开卡充值,在经过店长罗某的介绍后,申请人没有选择充值便离开,离开没多久申请人折返店里,说要先充值100元,店长罗某告知申请人配合出示身份证完成实名认证,但是申请人认为罗某的服务态度不好,没有配合实名认证的流程。罗某多次向申请人告知需要完成实名认证才可以上网,申请人不配合,且重复脏话侮辱罗某。双方遂报警称有纠纷需要民警处理。民警出警后初步了解情况后,打算将双方带至警务室进行调解,此时申请人边走边骂,出警人员认为申请人在对其进行辱骂,遂向前将其控制并带离。

  申请人称其公然辱骂他人的说法不成立,经案发现场坐在第一排上网的客人杨某证实,杨某清楚听到申请人多次以侮辱性言语辱骂罗某,同时杨某辨认出了申请人。经案发现场罗某两位同事均指认申请人存在多次辱骂罗某的行为。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辨认、证人的辨认、申请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公然辱骂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8月27日23时许,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电竞网吧内公然辱骂罗某,经民警向罗某确认无调解意愿后,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被申请人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被申请人在24小时内结束对申请人的传唤,并继续调查此案。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公然辱骂他人的行为处以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8月27日23时37分,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福民派出所接罗某报警称,其在福城街道某电竞网吧被申请人辱骂。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至福民派出所接受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被申请人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向罗某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同时,被申请人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以对申请人可能适用拘留为由,将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被申请人于同日对罗某2、罗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对郭某、陈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对杨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均于同日组织上述被询问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申请人辱骂罗某为由,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因未能联系上申请人,当日送达未完成。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因此前多次联系未能成功,遂采取手机短信方式予以送达,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发送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根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能够证明申请人对罗某实施了辱骂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申请人辱骂他人为由,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应当在二日内送达。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联系申请人未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方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超过二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