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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5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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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54号

  申请人:黄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XX日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2日17时,申请人在武术馆带队训练,谭某在门口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站在门口把东西放下并用眼进行第一次驱赶,然后继续带队训练,过了一会,谭某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到栏杆处说:滚。谭某听到后跑开,申请人继续上课。过了十分钟,申请人又听到外面有人在辱骂自己。申请人便让学生下课回家,然后搭乘电梯到二楼栏杆处抓住谭某,并将其从栏杆上抓下来。申请人在控制谭某时,谭某嘴里仍在骂骂咧咧,对申请人的控制行为进行反抗,申请人怕出现意外,就弹了谭某一脚,并带着谭某找他的父母,谭某父母认为申请人打了谭某就报警要求处理。经警官教育,申请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错误,向谭某和其父母道歉,后双方未调解成功。申请人认为谭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是应有尊师重道的礼仪。谭某多次公然辱骂教练在先,且申请人多次驱赶未果,才造成申请人控制谭某行为的发生,在控制过程中谭某还在骂人反抗,申请人是为了安全不得已弹了小孩一脚,未导致谭某受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过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7月22日19时31分许,被申请人下属的龙华派出所接到谭某父报警称其小孩谭某在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地被人殴打。经现场核实,2022年7月22日19时,谭某(11周岁)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武术馆旁和几个小朋友玩耍时,对正在上课的武术馆教练黄某(本案申请人)进行辱骂,后站在武术馆旁的栏杆上看风景。申请人下课后从武术馆里出来至栏杆处将谭某抓住,将其推倒在地两次并用脚踢谭某的腹部。申请人用手控制住谭某带其去找家长对谭某进行教育,谭某的父亲谭某父见状遂报警。经鉴定,谭某的伤情为未见明显损伤。民警安排调解员对该案件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过重,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案发时监控视频可以证实,申请人将谭某推倒在地两次并用脚踢谭某的腹部,其行为显示出主动性、攻击性,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谭某在案发时的年龄为11周岁,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谭某的陈述、电子数据、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7月23日15时许,被申请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传唤至龙华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民警依法呈报延长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经询问查证后,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7月23日24时传唤结束,申请人自行离开。7月24日,为进一步化解矛盾,被申请人再次联系受害人父亲进行调解,但其父亲再次拒绝调解,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当事人。

  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7月22日,龙华派出所接到谭某父报警称有人在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地附近打小孩。

  2022年7月23日,龙华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向某地物业管理处调取案发时间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在2022年7月22日19时11分55秒、19时12分04秒左右,申请人抓住谭某并将其拉倒在地,在19时12分55秒左右申请人抬脚踢到谭某的腹部。当日,被申请人对谭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因谭某属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谭某的父亲全程在场,询问结束后谭某、谭某的父亲在前述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谭某称其和几个小朋友在武术馆门口骂申请人是垃圾教练,申请人出来后用右手抓住其右肩膀,将其推倒在地,再次拉起又推倒时申请人用脚踢了其肚子,随后申请人用两只手擒制住其,导致其背部、肚子受伤。因谭某是涉案当事人,龙华派出所民警提供12份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谭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谭某能辨认出申请人。同日,谭某向龙华派出所提交了其受伤的照片及伤害自述等材料。随后龙华派出所委托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对谭某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谭某的体表未检见外伤痕迹”。被申请人制作深龙华公(龙华)行鉴通字〔2022〕3XX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谭某的体表未检见外伤痕迹”,并于当日依法送达申请人。

  2022年7月23日,龙华派出所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申请人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当日,龙华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两次询问,黄某称因谭某多次辱骂自己,其打算控制谭某并将他交给他的家长教育,其一开始用手控制其后脖颈,把他从栏杆拉下来,拉住他的手,后把谭某控制在地上,期间因谭某反抗及辱骂,所以用右脚“弹”了一下他的腹部,其并没有再作出其他行为。因为其是开武术馆的,所以对力度控制比较讲究,没有用大力控制或者踢踹谭某。

  2022年7月23日,龙华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其只是想要控制住谭某交给谭某家长进行教育。

  2022年7月24日,龙华派出所对谭某的父亲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2年7月22日19时,违法行为人黄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武术馆门口处,因谭某对黄某进行辱骂,随后黄某将谭某拉倒、控制在地上,并踹其腹部一脚,经核实,谭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伤情鉴定,谭某所受损伤为未见明显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根据谭某的身份证信息载明,其出生日期为2010年10月17日,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结合申请人和谭某询问笔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及谭某的年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将谭某推倒在地两次,并用脚踢谭某的腹部一次,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称“为了安全不得已弹了小孩一脚,未导致谭某受伤”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