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25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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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55号

  申请人:黄某

  住 址:湖南省宁乡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XX日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村乘凉散步时,在路边窗口探看房子户型,没看到女孩子洗澡。申请人所作的口供都是事实,因被申请人下属龙华派出所记录的口供与申请人描述的不符,所以申请人没有签字,请复议机关查实。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隐私,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下属龙华派出所接到华某报案称:202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其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6房的卫生间里洗澡时,被一名陌生男子趴在窗外偷窥。接到报警后,龙华派出所民警带领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视频研判发现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14日8时许,龙华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601房将黄某抓获,后依法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嫌疑人黄某传唤至龙华派出所进行调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华某在其出租房即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6房的卫生间洗澡,黄某途经此地时发现华某在卫生间洗澡,其在窗户外徘徊并多次趴在窗户上偷窥华某洗澡。华某的室友徐某回来时看到黄某趴在窗户上偷窥,遂将此事告诉华某,华某遂报警求助。经查,黄某于2021年7月16日18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3房偷窥他人洗澡并在偷窥的过程中进行“自慰”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结合黄某的陈述与申辩、华某的陈述、徐某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黄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黄某复议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该理由不成立。根据华某的陈述、徐某的证人证言及案发时监控视频可以证实,202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黄某途经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6房时,发现华某在卫生间洗澡,后在窗户外徘徊并多次趴在窗户上偷窥华某洗澡。同时黄某于2021年7月16日18时许在同一栋的103房也有过偷窥他人洗澡并在偷窥的过程中进行“自慰”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故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某的辩解不成立。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黄某的陈述与申辩、华某的陈述、徐某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黄某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下属龙华派出所接到华某报案称:202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其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6房的卫生间里洗澡时,被一名陌生男子趴在窗外偷窥。接到报警后,龙华派出所民警带领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视频研判发现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14日8时许,龙华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601房将黄某抓获,后依法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嫌疑人黄某传唤至龙华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办案民警遂依法延长黄某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黄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经查:2022年9月10日18时57分许,被申请人下属龙华派出所接到华某报警称:202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其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6号一楼出租房卫生间里洗澡时,被一名陌生男子趴在窗外偷窥。9月10日,办案民警对华某进行询问。次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并将受案回执送达华某。

  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经视频研判发现申请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日8时许,办案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601房将申请人抓获,后依法将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嫌疑人黄某传唤至龙华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龙华派出所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随后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其路过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的时候,看到106号房亮着灯,想到自己最近要搬家,想通过窗户看一下里面的房子结构,总共看了两三次,后来因为窗户的窗帘拉上了,没有办法看到里面,便离开了。当日18时许,办案民警对徐某进行询问,徐某称2022年9月9日21时30分许,其下班回宿舍时,看到一名陌生男子在其出租房的卫生间窗户外徘徊,当时其朋友华某正在洗澡,待华某洗完澡后,陌生男子便离开了,次日通过监控视频得知那名陌生男子多次趴在卫生间窗户上偷窥华某洗澡。同日,被申请人将案发监控视频截图打印后,交由徐某和申请人进行辨认。

  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述、申辩中载明“我未偷看女子洗澡,本人也没有看到什么东西,本人认为未侵犯到他人隐私”,并有申请人的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次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华某。

  另查: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18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3房偷窥他人洗澡并在偷窥过程中进行“自慰”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截图制作说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被侵害人华某的询问笔录、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村某栋106号一楼通过窗户偷窥他人洗澡,实施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作出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只是探看房子户型,没有侵犯他人隐私,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结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传唤、询问、辨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