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271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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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71号

  申请人:周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XX日以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4日上午,申请人在小区做核酸时被许某插队,申请人多次提醒其,其一直打电话并未理睬申请人。做完核酸登记用户信息时,申请人看到了许某的信息。当日下午19时许,申请人到一楼拿外卖时看到了许某的快递(两盒蛋黄酥)。申请人的本意是想让许某找不到快递着急一下,出一下上午的气,随后申请人将其快递拿走,打算过两天再把快递还回去,申请人并未拆开两盒蛋黄酥。当晚,申请人觉得拿走别人快递的做法并不好,犹豫再三还是没有立即还回去,打算到9月7日再还回去,但因为加班太晚就忘记了。9月8日上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电话,让申请人到上塘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下班后带上蛋黄酥来到上塘派出所,民警带申请人到房间做笔录,随后申请人将事情经过告知办案民警。做完笔录后,办案民警告知申请人让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行政拘留3日)上签字,申请人问民警能否从轻处理,民警说“你签字吧”,申请人只能按要求签字,但在旁边加了一句话“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希望可以从轻处罚”,签字后民警让申请人在旁边等候。大概一小时后,民警再次让申请人签字,此时申请人看到的是另外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不予行政处罚)。当时申请人哭着感谢民警,签字后民警让申请人继续在旁边等候。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民警第三次让申请人签字,申请人看到第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行政拘留2日),申请人问民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什么又变更了?”民警答复:“领导的意见,你签字吧。”申请人只能再次签字,民警说:“你不用写‘认为处罚过重,希望从轻处罚’,这是最终的决定。”申请人签字后,民警没有将纸质版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2022年10月11日,申请人到龙华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时才知道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当日下午申请人返回上塘派出所向被申请人索要原件,现场民警打印了两份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面签字,否则不让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看完后确认是第三份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行政拘留2日),申请人称9月8日已经签过字了,民警说不知道,登记后给了申请人一份未签字的处罚决定书。

  拿走许某快递这件事,申请人确实有错,真的感到很抱歉,但申请人在上塘派出所收到了三份结果不一致的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又将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2日。申请人主观上不是盗窃,也不是想占为己有,蛋黄酥的外包装也没有被拆开,产品的价值也不是特别贵重。申请人在民警联系后主动讲清事情并且交还蛋黄酥,同时给许某写了道歉纸条,种种行为都表明申请人不属于盗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下属上塘派出所接许某报警称:2022年9月4日18时许,其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在其居住小区北区北门的货架上,当晚20时许,其去取快递时发现其快递不见了。经民警视频研判发现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2年9月8日15时许,民警电话通知周某到上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于9月8日18时到达派出所并主动上缴盗窃的两盒蛋黄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到小区北区北门货架取快递时发现货架上有一个他人购买的蛋黄酥的快递,因其吃过这个品牌的蛋黄酥觉得比较好吃,于是周某就起了贪念将被侵害人许某的蛋黄酥快递装进包里带回家。结合双方供述、视频资料及物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周某盗窃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达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上缴赃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情形。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追缴赃物发还被侵害人。

  周某复议称其偷拿快递是因为其之前看到本案被侵害人在进行核酸检测时插队,其为了泄愤才在快递货架上偷拿对方的快递。该辩解不成立,首先,周某称其是在做核酸后登记用户信息时看到了被侵害人的信息,众所周知,目前做核酸仅需出示二维码,并不需要登记用户信息,其次,周某在拿走他人的快递后已拆除包装,虽然没有食用,但该行为明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次,周某刚到派出所时辩解称其拿错了快递,直到办案民警出示相关证据,进行法律宣讲后其才供述称是因为其吃过这个品牌的蛋黄酥觉得比较好吃,于是起了贪念将蛋黄酥的快递装进包里带回家,其在询问中也未辩解是泄愤,其明显是又想通过辩解来逃避处罚。

  以上有监控视频资料、电子证据、周某、许某的询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9月5日11时许,上塘派出所接许某报警。2022年9月8日15时许,民警电话通知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于9月8日18时到达派出所并主动上缴盗窃的两盒蛋黄酥。上塘派出所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周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追缴蛋黄酥二盒发还被侵害人,因疫情原因,行政拘留处罚待疫情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经查:2022年9月5日11时许,被申请人下属上塘派出所接许某报警称:2022年9月4日18时许,其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在其居住小区北区北门的货架上,当晚20时许,其去取快递时发现其快递不见了。

  2022年9月5日,办案民警对许某进行询问,其向民警提交了案发现场货架照片、蛋黄酥购买记录、快递照片和快递单号,经调查核实,涉案物品价值79.6元。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并将受案回执送达许某。

  经民警视频研判发现申请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22年9月8日15时许,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上塘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于当日18时许携两盒橘红色外包装的蛋黄酥到达派出所。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上塘派出所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随后,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承认其于2022年9月4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北区北门货架因一时贪念盗窃两盒蛋黄酥。当日,被申请人将涉案蛋黄酥及监控视频拍照、截图打印后,交由许某和申请人进行辨认。同日,许某认为申请人不承认错误,对其不予谅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述、申辩处载明“我来时已经深刻认识是错误,产品我也没有拆过,真的希望能给我一次从轻处罚,我一定好好遵守”,并有申请人的签字。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追缴的两盒蛋黄酥返还许某,并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截图制作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自首)》《传唤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截图制作说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申请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送达回执》、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申请人周某及被侵害人许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4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北区北门货架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次,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电话后主动投案,向被申请人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上缴赃物,其行为符合《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在做核酸检测时被许某插队,为了泄愤才偷拿对方快递以及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署了三份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决定书,但没有向其送达,请求撤销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传唤、证据保全、追缴退还、询问、辨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深龙华公(上塘)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