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28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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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83号

  申请人:张某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XX日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0日22时许,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伍屋村某奶茶店内点奶茶,突然有一个戴着口罩的女士走到申请人面前,称申请人挡到她的路了,申请人称没有挡到她,她就对申请人进行打骂,奶茶店有监控录像可以证实。根据警察提供的监控录像,申请人没有说过那句脏话,申请人认为是被P进去的,而且申请人没有验伤,被申请人对对方的处罚太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认定对方寻衅滋事罪,对方打申请人的头部、脸部很重,应该赔偿申请人的医药费。理由:一是对方先打骂人;二是对方把申请人按在地上,并踩申请人的头部,申请人的头部很痛。对方的行为现在已经造成申请人精神失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核实:2022年10月20日2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伍屋村某奶茶店内,王某购买完奶茶后准备离开,申请人刚好站在餐台前点餐,王某认为申请人挡住了去路,便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随后王某动手打了申请人的手臂,申请人用脚踢了一下王某,王某用手打了申请人脸部,申请人用一个快递盒子和一个塑料凳子砸向王某,随后双方被店员拉开。经鉴定,王某、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均为未达轻微伤。双方互殴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王某先动手殴打申请人,且属于有过错一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申请人打王某的伤害后果也较轻,申请人的打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以上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王某、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唐某华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行为人王某和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0月20日21时43分许,油松派出所接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伍屋村某奶茶店内有人打架。油松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与申请人因琐事产生口角,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民警带回油松派出所接受调查。双方经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民警遂于2022年10月21日14时许,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王某、申请人传唤至油松派出所候问室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王某、张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待疫情缓解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王某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10月20日,油松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伍屋村某奶茶店内有人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处置。2022年10月21日,油松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伍屋村物业管理处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油松派出所制作《电子数据截图制作说明》,王某对殴打申请人的监控截图签字捺印确认。

  2022年10月21日,油松派出所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期间,油松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申请人在前述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询问笔录》显示:2022年10月20日22时许,申请人在某奶茶店买奶茶时,一名穿白黄色风衣的女子说申请人挡住了路,其感觉对方在找茬,就骂了几句脏话,穿白黄色风衣女子就用手扇了申请人两下,申请人顺手将手里的快递扔向穿白黄色风衣女子,后又拿起旁边的灭火器和凳子砸向对方,两人被店员拉开后,申请人就报警了。报警后双方又拉扯了一下,被民警拉开了。同日,油松派出所民警提供12份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申请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申请人能指认出殴打其的人,但是拒绝签字,油松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和一名见证人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21日,油松派出所依法传唤王某到油松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王某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期间,油松派出所对王某进行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称:2022年10月20日22时许,其到某奶茶店拿奶茶出去时,一名穿橘色上衣的女子站在门口挡住路,其转身准备走时对方骂其,其用手拍了对方,对方就踢了其一脚,其便打了对方一巴掌,随后两人互殴。同日,油松派出所民警提供12份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王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10月21日,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6号、AXXX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深龙华公(油松)行鉴通字[2022]3XXXX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王某,申请人拒绝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由两名民警在上述文书上注明。

  2022年10月21日,油松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伍屋村某店对证人唐某华进行询问,唐某华称:其是某店的营业员,2022年10月20日晚,其在收银台处打包奶茶,看到一名穿橘色上衣女子站在收银台附近看菜单,浅黄色上衣女子从橘色女子旁经过时因过路问题发生争执,浅黄色大衣女子先用手甩了橘色上衣女子脸部一下,橘色上衣的女子就踢了浅黄色大衣女子的脚,浅黄色大衣女子就用手扇了橘色上衣女子一巴掌,随后橘色上衣女子把手里的快递、店里的塑料凳子和灭火器砸向浅黄色大衣女子。后来店里的店员和客人拦住双方,自此至民警到场,双方都没有看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2022年10月22日,油松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王某在某奶茶店动手打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某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某于2022年10月20日22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伍屋村某奶茶店因琐事和张某引发争吵,后相互殴打对方,随后被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与王某,申请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两名民警在送达回执上注明理由。

  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截图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申请人与王某的询问笔录、唐某华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某奶茶店内,王某认为申请人挡住了去路,便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随后王某动手打了申请人的手臂,申请人用脚踢了一下王某,王某用手打了申请人脸部,申请人用一个快递盒子和一个塑料凳子砸向王某,随后双方被店员拉开。结合申请人未达到轻微伤的鉴定结果及双方存在互殴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