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89号
申请人:李某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XX日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女方说第一次来这边,一个亲戚朋友都没有,申请人就将她带回家中,然后叫她去找工作,她不去,她说身体不适,刚出门不到20分钟,就有几个男的在门口等申请人,申请人觉得被骗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10月1日18时许,陶某拿着行李箱在龙华区某村C区楼下的河边,申请人见状上前搭讪,并邀请陶某到其家里放下行李休息一下。陶某当时同意并和申请人到了龙华区某村C区某栋102房。当日19时许,申请人在房间里用手搂陶某的腰部表示想和陶某发生关系,陶某表示拒绝并推开申请人的手,随后申请人又脱掉裤子抱着陶某并用下体蹭陶某的腰部。随后陶某推开申请人离开现场,陶某告诉男友杨某学并报警,杨某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19时许到油松派出所投案自首。结合双方供述及证人杨某学的证言,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猥亵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猥亵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将陌生女子带回家中意图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先是搂抱对方遭到拒绝后仍然脱下裤子并用下体蹭陶某的腰部,该猥亵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猥亵行为,极有可能发生强奸等恶性案件,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其猥亵行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鉴于申请人主动到油松派出所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在案发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猥亵行为。陶某男朋友杨某学当时不在现场,获知陶某被猥亵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未有敲诈申请人的行为。所以申请人称其被骗的说法不成立。
以上有申请人、陶某的询问、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猥亵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0月1日19时许,申请人主动到油松派出所投案,油松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申请人和陶某、收集证人证言,查证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10月1日,油松派出所接陶某报警,称2022年10月1日,其从沙井来龙华找叔叔,后因闹矛盾,就拿行李箱走到龙华区某村C区楼下的河边,申请人过来问其是不是刚来龙华,说现在工作也不好找,要不要到申请人家中放下行李休息一下,陶某当时同意并和申请人到了龙华区某村C区某栋102房,之后申请人对其动手脚,其不同意后离开,将此事告诉其男友杨某学并报警。同日,油松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
2022年10月1日19时许,申请人到油松派出所自首,承认猥亵的事实,随后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至油松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后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2022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两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在前述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根据《询问笔录》显示: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日15时许,其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村C区河边看到有一女子(陶某)带着行李箱在附近站着,便上前搭讪,其得知陶某正在找工作,便和陶某提议可以先把行李放其家中,以便出门找工作,后来其便把陶某带至家中,期间陶某向其借手机打电话,陶某打完电话后哭着回来,其便去安慰陶某,在安慰的过程中陶某说后背腰部疼痛,其提出帮陶某看一下,并帮陶某揉了约两分钟,随后其产生生理反应,下体勃起,便脱掉裤子,用阴茎蹭陶某的后背,陶某立马站起身拒绝,然后陶某向其借手机打电话后拉着行李箱离开其家中,在陶某离开后,有一个从其手机呼出的电话打入,询问其位置,并喊其去另一个地方,其表示拒绝,后来其自己到了派出所。
2022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对陶某进行询问,陶某在该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根据《询问笔录》显示:陶某称,2022年10月1日上午,其和男朋友杨某学从深圳宝安沙井来龙华区某村C区找其叔叔,其在叔叔家中坐到14时许,后与杨某学闹别扭离开,来到某村C区河边散步到18时许,当时有一男子(申请人)过来搭讪,自称是某公司员工,说现在工作不好找,可以先去申请人住处把行李放下,其便同意了,并跟随申请人到某村C区某栋102房,进入房间后,其和申请人都坐在申请人的床上,申请人开始搂其腰部,其立即甩开申请人的手,让申请人不要这样,申请人说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表示拒绝,随后申请人脱下裤子抱着其,并用阴茎在其腰部蹭了一下,其再次推开申请人,借用申请人手机打电话给杨某学呼救,其还没说完,申请人就把手机抢了回去,其就到门口拿上其行李箱开门跑回其叔叔家,其把申请人猥亵其的事情告诉杨某学和其叔叔,杨某学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联系申请人,得知申请人已经到了派出所,随后其与杨某学坐警车前往派出所。同日,被申请人提供12份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陶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同日,被申请人对陶某的男朋友杨某学进行询问,杨某学在该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根据《询问笔录》显示:杨某学称,2022年10月1日,其与其女朋友陶某一起来龙华区某村C区的叔叔家中玩,期间因琐事与陶某闹矛盾,陶某不开心并于15时许拿行李箱离开,18时43分,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传来陶某的声音,陶某在电话中问其在哪并说了声救命后挂断电话,随后其回拨过去,接电话的人说陶某已经走了,19时许,陶某既着急又害怕地来到叔叔家找到其,称被一男子猥亵,其便打电话报警与陶某一起前往派出所。
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19时在龙华区龙华街道某村C区某栋102房用阴茎蹭了一下女子的后背的方式猥亵他人,于同日19时30分许到油松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待疫情结束再执行拘留。申请人于同日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0月3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到案情况说明(自首)》《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申请人和陶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将一陌生女子陶某带至龙华区龙华街道某村C区某栋102房内,在仅有申请人与陶某两人在场的私密空间内,意图与陶某发生性关系,申请人在搂抱陶某遭到陶某拒绝后,仍违背陶某的意志,脱下裤子用阴茎蹭陶某,申请人客观上对陶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被申请人的猥亵行为属于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鉴于申请人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了其猥亵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被骗的情况,陶某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后找到杨某学,并告知杨某学其被猥亵,杨某学在得知陶某被猥亵后报警,未发现陶某与杨某学有敲诈申请人的行为,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被骗一事不予采信。
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予以处理,经调查取证、询问、辨认等程序,依法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对申请人处罚前告知了拟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最终确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