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26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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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26号

  申请人:毛某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某某(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号:14403090020221228211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某平台店铺“某某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了医用冷敷贴,认为该产品的宣传页面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和保证功效的宣传,要求赔偿4080元。

  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某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该场所处于空置状态。因其他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9月30日前往过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当时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时间长达3个多月。被申请人因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无法组织调解,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投诉书》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1日收到的举报内容相同,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进行并案处理,该案件因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而中止调查,截至被申请人进行答复之日尚未办结。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答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

  另查:2022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对被投诉举报人相同内容的举报,于2022年9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同日,被申请人现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张贴于该地址门前,通知被投诉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因被投诉举报人一直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于2022年10月12日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联系方式,通知其接受调查,并采取措施制止。因一直未收到回函,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被申请人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12月22日依法中止案件调查。

  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对其举报内容予以立案调查,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在其住所地经营,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已中止调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023年1月4日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同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其注册地址经营,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3年1月4日经批准立案,于同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3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后超过规定期限告知立案情况,程序上存在不规范,鉴于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另,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将本案与另一起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的举报内容相同的案件作出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案件因被投诉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已于2022年12月22日中止调查。由于该中止调查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终局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该中止调查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某某(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228211XXXXX)作出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