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29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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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29号

  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A座1201-1203、B座1201、13-14楼(清泉路与建设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蒋翔,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以(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2023年3月31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申请人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问题,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70000元的处罚。

  对于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已进行了深刻反省,认识到了错误,也及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申请人在今后的安全生产过程中也将加强管理,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申请人虽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此次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

  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面临“寒冬”,申请人公司也不可避免受到重创,此次处罚更是加剧了申请人的经营困难。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就业的主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就是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提供支持。企业的生产背后关系这千家万户的生计,故申请人特向贵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政府给予企业关怀,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确存在违法行为,应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承接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工程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2号后一项的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7 号后一项的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6号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2万元、8万元、6万元、1万元,合计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得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进行执法检查后,当天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送达《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按期对现场进行了复查,作出并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2022年12月2日,本案办理期限依法延长六十日至2023年2月15日。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说明》,告知了申请人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并未作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举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并当场制作《集体讨论记录》。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说明》《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调查取证、文书制作、送达、告知申请人权利与办案时限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程序性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通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隐患照片、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等。

  三、申请人主张“行政处罚过重”、“违法行为轻微可免于处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首先,申请人所称的“已深刻反省、完成整改”系申请人应尽的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的法定义务,“经营困难”是企业自身经营问题,均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其次,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可免于处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与否,应当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长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认定。经综合考虑,申请人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条件。

  第一,申请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建筑施工领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频发的领域,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作业不规范导致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虽未实际发生亡人或伤人的事故,但是申请人聘用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并且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对危险物品采取安全措施,给相关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第二,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申请人自2021年11月已开始进场施工;而申请人作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长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申请人主观恶性大。申请人作为具有相应资质,从业多年的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2013年),不可能不熟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但申请人心存侥幸,存在四项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管理差,安全隐患极大,漠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观恶性大。据此,本案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合理行政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行政合理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深龙华)应急现记〔2022〕XXXX号),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贺某,身份证号:430431XXXXXXXXXXX),在该工程第十栋一楼从事焊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检查时查实,该公司承接的三联工业区升级改造工程未建立风险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措施;未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未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未绘制作业风险比较图);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检查时查实,该公司属于建筑施工行业,至今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检查时,该工程第十栋一楼有5瓶压缩气体氩气,每瓶10公斤,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无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询问通知书》((深龙华)应急询〔2022〕1XXX号、(深龙华)应急询〔2022〕1XXX号、(深龙华)应急询〔2022〕1XXX号),要求现场工人贺某、安全管理人员陈某、项目执行经理范某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贺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对陈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对范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日,申请人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范某参加被申请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的调查及相关事宜,权限为特别授权;同时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证明其具备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等级;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员任命书》各1份,证明其工作人员陈某为三联工业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员;提交《三联工业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1份,花名册记载该项目共有员工82人。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份。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深龙华)应急责改〔2022〕2XXX号),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6日前整改前述4项问题,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整改期间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深龙华)应急复查〔2022〕2XXX号),确认申请人已对前述四项问题进行整改,项目执行经理范某某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同时制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证明前述整改已完成。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调查报告》。202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60日。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应急告〔2022〕6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说明》,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70000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作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4.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2号后一项的新增、《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备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7号后一项的新增、《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6号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申请人20000元(贰万元整)、80000元(捌万元整)、60000元(陆万元整)、10000元(壹万元整),上述合计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通知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整改复查意见书》《授权委托书》《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联工业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安全员任命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说明》《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07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本案中,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贺某从事焊接作业,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被申请人适用以上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2号后一项的新增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本案中,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申请人作为建筑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义务,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8万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27号后一项的新增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本案中,根据《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整改复查意见书》《三联工业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作为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该项目82名员工投保安全责任险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6万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1016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危险物品量<2T的,处1万元罚款”本案中,结合《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申请人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第十栋一楼有5瓶压缩其他氩气(每瓶10公斤)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给予申请人1万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上述违法事实,对申请人合并处予170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关于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可免予处罚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立案、整改复查、延期审批、法制审核、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送达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以(深龙华)应急罚〔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