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46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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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46号

  申请人:余某某

  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编号:214403090020221215XXXXXXXX)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起的投诉举报(编号:214403090020221214XXXXXXXX、214403090020221215XXX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京东店铺“某某数码官方旗舰店”购买的“特价款2.5寸硬盘支架”在网页上宣称“特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责令被举报人退赔并将法律文书邮寄至申请人。

  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编号:214403090020221214XXXXXXXX)并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你好,你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价格违法的投诉举报材料(登记编号:214403090020221215XXXXXXXX、214403090020221214XXXXXXXX),我局已受理,特此告知”。

  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补发《立案告知书》(深市监华立字〔2023〕000XXXX号),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签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编号:214403090020221215XXXXXXXX)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已对申请人的举报立案调查,至申请人于2023年3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该举报仍在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其次,立案告知并非一个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程序性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余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