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56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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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56号

  申请人:雷某

  住址:湖北省咸宁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216XXXXXXXX)作出的结案反馈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216XXX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天猫店铺“日本某某厨卫企业店”购买的热水器未取得3C认证,要求依法查处。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某某街道XXX号某某大厦4层K12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没有在该注册地址经营。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预留的电话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来接受调查。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提供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等联系方式。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制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2月27日,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中止案件调查。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中载明:经多方联系,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同时将该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特此告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2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中止调查。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另,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雷某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