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57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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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57号

  申请人:雷某

  住址:湖北省咸宁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编号:14403090020221216XXXXXXXX)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编号:14403090020221216XXX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人的天猫店铺“日本某某厨卫企业店”购买的热水器未取得3C认证,涉嫌假冒伪劣,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协调,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2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某某街道XXX号某某大厦4层K12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没有在该注册地址经营。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被投诉人预留的电话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来接受调查。2023年1月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提供被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等联系方式。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制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2月27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暂时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上述投诉,于2022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某某街道XXX号某某大厦4层K12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没有在该注册地址经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相关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