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61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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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61号

  申请人:刘某

  住  址:广东省徐闻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其在入职公司时有明确的职业规划,争取努力取得稳定的职业发展。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有女同事主动接近其。一天,因工作需求,有问题要问该女同事,当时她穿着短裙坐在其身边撩头发,其看到她双腿慢慢转向其,她这些行为举动让其很难受,其认为是一种冒犯,恰逢其过了试用期,平时在工作上她有在支持其,所以其认为是时候给她回应,考虑和她发展为恋人关系,然后其就加了她微信。但后面,其完全没有搂抱她,其单手搭到她肩上准备亲她的嘴时,被她用力推开,没有亲到她。因为这位女同事营造的暧昧行为,其才有这些举动,如果这些行为不能表明她在追求其,对方的所作所为就是故意伤害,已经严重违法,并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其感到很冤,这是一场故意迫害,其希望政府能认真听取其意见,还其清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22日10时52分许,松元派出所接段某报警称:2023年1月16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科技园B栋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被公司一男同事刘某抱住亲脸,其向公司反映后,对方被公司开除了,后来其知道刘某在跟公司申请仲裁,刘某为自己开脱称是被其勾引,其就打电话报警。经查,刘某于2023年1月6日19时许在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内,违背被侵害人段某的意愿搂抱并亲吻段某的脸部,后于2023年2月22日14时许被民警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刘某与段某就职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18时57分,段某走到三楼会议室内,刘某看段某进去后也走进会议室,刘某搂抱并亲吻段某的脸部,段某推开刘某随后离开会议室。结合双方供述及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刘某存在猥亵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存在猥亵段某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刘某复议称是段某在工作中故意与其搞暧昧,其才亲吻段某表达爱意,其称没有亲到段某的脸就被段某推开了。刘某追求段某本无可厚非,但其不应该采取这种强行搂抱并亲吻对方的行为,刘某在事后应真诚悔过取得对方谅解,而不是一味的为自己开脱。通过段某与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一直是刘某在追求段某,并且段某本人也称其与刘某只是同事关系,只有工作上的交流,没有暧昧的关系。刘某强行搂抱对方的行为已然构成猥亵他人,通过段某在事后走出办公室的神态,以及段某在事后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被刘某强行搂抱并亲了其左脸一下,也能从侧面印证段某被刘某侵犯,因此本案可以认定刘某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刘某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以上有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刘某、段某和秦某的询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刘某猥亵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刘某于2023年1月6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科技园B栋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内,违背被侵害人段某的意愿搂抱并亲吻段某的脸部,后于2023年2月22日14时许被民警通知到派出所接受传唤调查。因本案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限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刘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3年2月22日,松元派出所接段某报警称,其于2023年1月16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科技园B栋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被公司一男同事(申请人)抱住亲脸,其向公司反映后,公司开除了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为行政案件。

  2023年2月22日,松元派出所依法传唤申请人接受调查,后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同日,被申请人对段某进行询问,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段某称,2023年1月16日19时许,公司准备开周例会,当时办公室只有其和申请人在,其余同事都不在,其准备进去三楼会议室开会时,申请人突然从外面进来,从其左侧后强行抱住其,在其左脸亲了一口,其反应过来后就推开申请人,申请人说喜欢其,其让申请人离其远一些,然后抱着电脑回到六楼的工位上,其当时就和领导打电话说了此事,第二天领导们帮其取证了解情况,由于当时其要回家过年就暂时没有报警,公司在知道申请人强行亲了其后找申请人沟通,但申请人不承认此事,还和公司领导说是其勾引他,后面公司开除了申请人,其在得知申请人在和公司仲裁,且申请人为开脱而污蔑其,就打电话报警;其与申请人此前是同事关系,二人在同一部门,但属于不同科室,申请人于2023年1月添加其微信后,给其发了一些暧昧的话,但其没有理会。同日,被申请人组织段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两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在前述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人称,2023年1月16日18时50分许,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准备开会,当时其同事段某也在场,因为以前段某在其工作时问过其有没有女朋友,还对其撒娇,其就觉得段某对其有意思,但又不敢当众对其表白,刚好当时距离开会时间比较早,其想趁机表白,就到办公室里对段某说她头上有东西,接着其用左手抱住段某的手臂,右手按着段某的头想要亲她,但段某拼命挣扎挣开了,其当时没有亲到段某的脸,好像是其脸部碰到了段某的脸,段某当时就问其要干什么,其说喜欢她,段某让其离她远点,其当时就和段某道歉了,段某就拿着电脑离开了会议室,事后段某将其微信删除,后面其有加段某微信,但加完后段某就把其拉黑了,其也拉黑了段某。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对段某和申请人的同事秦某进行询问,秦某在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秦某称,其是公司的人事,2023年1月16日19时20分许,段某的领导给其打电话说段某被男同事刘某(申请人)强行抱了和亲了一下,让其去了解情况,并安抚段某的情绪,其就给段某打电话安慰她,其于1月17日向公司申请调取当时的监控,随后去找段某了解事情经过,段某说开会前她一个人在会议室时,申请人进入会议室强行抱了她还亲了一下,她就直接推开申请人离开,其下午去看了监控,监控上显示的画面和段某陈述的一致,在其看完监控后,其直接和申请人的部门领导联系并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不承认亲了段某,还说段某勾引他,他才做出这样的行为,申请人也承认喜欢段某,但是从段某提供的聊天记录看,段某与申请人没有私交,只有工作上的交流,申请人邀请段某吃饭、散步均被段某拒绝,公司在了解整个情况后认为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手机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让申请人辨认,并制作《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根据前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添加段某的微信后,多次邀请段某,但均被段某拒绝,段某未对申请人说过暧昧话语。

  2023年2月22日,段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监控视频。根据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月16日18时57分许一女子(段某)抱着电脑出现在监控画面内径直走向一房间内,一旁坐在卡座上的男子(申请人)见女子进入房间后起身进入该房间,双方站立在房间内,申请人从段某的左侧用力将段某搂住,并将头伸向段某,意图亲吻段某,随后双方分开,段某拿起电脑离开房间。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科技园B栋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内,违背被侵害人的意愿搂抱并亲吻对方左脸一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与段某分别于2023年2月22日和2月24日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已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7日执行。

  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治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违背段某的意愿强行搂抱并意图亲吻段某,该监控视频与《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对段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段某故意与其搞暧昧,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段某报警后及时予以处理,经调查取证、询问、辨认等程序,依法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对申请人处罚前告知了拟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最终确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3〕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