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63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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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63号

  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548号

  法定代表人:文良方,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8年,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事处承包国有农业用地ALH04-XX1、ALH04-XX2、ALH04-XX6号地块耕作,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2008年4月28日市、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深宝府〔2018〕112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在ALH04-XX2号地块上建设了临时办公室、实验室和仓库、休息室等组合措施,并按请示和要求得到通过而保留到现在,期间并无其他擅自改变,申请人始终遵守政府文件要求,在政府开发使用本地块时愿意做无偿拆除。在合法条件下政府未能同申请人续签合约,按龙华新区时的会议精神,让申请人在此继续使用。申请人认为按管理办法的精神,这些设施应该得到合理续用作保证,方便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涉案地块全天候管理又实时监控园地的檀香、沉香、降香黄檀(黄花梨)。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被申请人对本案有执法权,执法主体合法。根据202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1213号):“(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与附件1《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序号246号“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列入了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生效之日起纳入街道办范围内的职权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

  本案执法员有陈某某、许某某、沈某某。陈某某执法证号为190209XXXXX(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许某某执法证号为190209XXXXX(有效期至2027年7月5日),沈某某执法证号为190209XXXXX(有效期至2027年7月5日)。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其在林地范围内建有两处建筑物的事实。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员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移交龙华区第三批疑似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图斑的函》(深规划资源龙华函[2022]XXXX号)(以下简称“《移交破坏森林图斑函》”)、《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412号图斑涉嫌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林地调查报告》”),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路东侧、某科技园东北侧附件的《移交破坏森林图斑函》第412号图斑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认《移交破坏森林图斑函》第412号图斑是其公司占用,在第412号图斑上建设的建筑物用于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林地调查报告》显示申请人的两处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82平方米,均已破坏林地生产条件。执法员查询大浪街道ALH04-XX1、XX2、XX6号农用地范围,申请人的两处建筑物不在ALH04-XX1、XX2、XX6号农用地范围内。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立案,案号为[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罚字第013号,并向当事人下达[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3月24日12时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经被申请人执法员现场勘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指认其公司在林地范围内的两处建筑物。2023年3月20日11时48分,被申请人执法员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同到现场勘验,经现场对照《林地调查报告》,申请人指认其在林地范围内的两处建筑物,现场勘验情况如下:《林地调查报告》中1号区域现状为砖墙结构房屋,现场发现设置有卧室、厨房、冲凉房、办公室等(未见实验室),均已硬底化(已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占用林地面积为475平方米:2号区域现状为砖墙结构房屋(用途为卫生间等),已硬底化(已破坏林业生产条件),占用林地面积为7平方米。被申请人执法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已全过程音像记录。

  3.申请人在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并无占林许可或其他合法手续。经被申请人执法员于2023年3月15日询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3月20日到场勘验,申请人均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其在涉案地点使用建筑物的占林许可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移交龙华区第三批疑似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图斑的函》(深规划资源龙华函[2022]1XXX号)的附件一《疑似问题图斑核实情况表(第三批)351至673号图斑》,关于第412号图斑的“是否已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附手续批文)”的情况为“否”,即第412号图斑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截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提供在林地范围内(不在大浪街道ALH04-XX1、XX2、XX6号农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使用林地手续。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适用正确。

  申请人在涉案地点存在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商品林,48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述法律依据均现行有效。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非最终决定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所立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罚字第0XX号案件,该案尚在办理中,未依据该[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没有对申请人作出惩戒性的行政决定(即未减损其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不合理义务)。被申请人以往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案件,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非行政决定书,不属于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文书的类型”为由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申请。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非最终决定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合法合理,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2年8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作出《关于移交龙华区第三批疑似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图斑》,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落实查处及整改。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对涉案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进行调查,翁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公司目前正在使用412号图斑上的建筑物,涉案地块的所有设施均没有获得占林许可,也没有缴纳相关森林植被恢复费。2023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委托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412号图斑涉嫌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告显示:412号图斑涉嫌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0482公顷,涉嫌采伐林木16株。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者取得占林许可。该文书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现场签收。

  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关于移交龙华区第三批疑似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图斑》《立案审批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412号图斑涉嫌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包括“(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案,根据《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将第412号图斑上建筑物用于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申请人所使用的两处建筑物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82平方米,均已破坏林地生产条件。在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交使用涉案林地的许可手续。申请人未办理林地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复议称“其建设建筑物是由政府批准建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深龙华大浪综行责字第000X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