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68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2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68号

  申请人:邓某某

  住  址:广东省乐昌市北乡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3〕3XXX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申请人在某医院7号楼3楼与殴打人论事时,被殴打至轻微伤。派出所出警后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现申请人要求对殴打人曹某作出行政处罚,派出所工作人员没有按照涉案监控视频中显示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殴打人办公室到楼下的25分钟内殴打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忽略了视频,避重就轻的对殴打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袒护包庇殴打人,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3〕3XXX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月12日16时许,龙城派出所接事主邓某某报警称,其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医院办公区3楼遭到曹某殴打。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系房屋买卖中介,曹某系某医院医生,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当天16时许,申请人到医院3楼发热门诊找曹某讨要房屋中介费用,继而在双方纠缠冲突的过程中邓某某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申请人称其伤情系曹某殴打所致。曹某称申请人当天一直在医院纠缠其,影响其正常上班,其没有殴打申请人。证人刘某称曹某没有打申请人,邓某某是自己摔倒的,同时现场监控中未能反映曹某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对申请人有明显发力的动作,故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伤情系曹某造成。综上,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伤情系曹某造成,2023年2月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曹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根据事主邓某某报警依法受理殴打他人案件调查。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曹某至龙城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曹某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3年2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送达文书至曹某、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3]3XXX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曹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3年1月12日16时35分许,申请人向龙城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人殴打。办案民警于当日出警后制作《报警回执》,并送达申请人。

  2023年1月12日,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前述笔录中称:2023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到某医院7栋3楼办公室讨要服务佣金,曹某不给钱,还用拳头、肘部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的头部、胸部、腰部和右脚四个地方疼痛。

  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鉴定。

  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为行政案件。

  2023年2月3日,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邓某某体表多处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当日,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双方,曹某以自己未殴打申请人为由,拒绝在该通知书上签名捺印。

  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向某医院调监控视频,并制作《视听资料/照片制作说明》。

  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将曹某传唤至龙城派出所进行调查。《传唤证》上记载曹某到达时间为2023年2月3日10时0分,离开时间为2023年2月3日18时0分。因曹某不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传唤人家属。当日,办案民警经出示证件,在龙城派出所内对曹某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当日,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对曹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曹某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在某医院7栋3楼办公室正常办公,因当时办公室门没有关,申请人进入其办公室要其支付“卖房中介费”,其不承认双方存在中介费,申请人便在其办公室内大闹,并乱扔东西,其因害怕申请人讹诈,便从办公室出来,申请人就一直跟在其身后,在整个过程中其未殴打过申请人,后来其告诉保安申请人影响其工作,后保安将申请人带走。

  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证人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某称其是医院内的一名安保人员,2023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其在保安室内值班,听到对讲机传来医院里有人闹事的声音,其赶过去看到申请人正缠着发热门诊主任曹某,后申请人一直跟着曹某,曹某不理申请人。在走路过程中申请人自己摔倒,其未看到曹某与申请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医院安保人员也未与申请人发生肢体冲突。

  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依法送达曹某,告知其因现有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邓某某的伤情系其殴打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曹某不予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3〕3XXX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载明:现查明曹某于2023年1月12日下午16时许在某医院发热门诊附近与邓某某因之前的房屋买卖中介费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纠缠冲突,过程中邓某某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违法嫌疑人曹某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发力导致受害人邓某某受伤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向曹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曹某作出的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传唤证》《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截图说明、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被申请人受理此案后,对案件做了调查取证工作,申请人称曹某用拳头、肘部打其导致其受伤,曹某却称自己并未打申请人,双方各执一词。事发现场证人刘某证实曹某与申请人之间未有肢体冲突,监控视频中也未能反映曹某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有对申请人有明显发力的动作。申请人主张其被曹某殴打的事实,除本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曹某有故意伤害或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伤情系曹某造成,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曹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本案,申请人于1月12日报案,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于1月20日才出具《受案登记表》,超过行政案件的受案审查期限,本机关予以指正。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不罚决字〔2023〕3XXX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3〕3XXX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