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75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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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75号

  申请人:周某某

  住  址:江苏省宿迁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其举报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超期未答复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编号:14403090020230128384XXXXX),申请人称其通过某平台在被举报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XX精品优选”购买了涉案商品“防蓝光眼镜”,收到商品后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三无假货产品,要求查处、奖励。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空房,被举报人未在该注册地址经营。经向该大厦管理处了解,该地址无公司注册。经被申请人查询,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5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超期未答复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另查: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件已立案处理。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于2023年1月31日对被举报人登记地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2月14日对举报案件予以立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该举报仍在办理期限内。另外,立案告知并非一个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其属于过程性、程序性行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14日予以立案,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结果,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鉴于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