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81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2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81号

  申请人:张某某

  住  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举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编号:14403090020230222554XXXXX),申请人称XX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存在质量问题,订单号为50095737346902XXXXX。

  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该举报属重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

  另查: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编号:14403090020221212140XXXXX),申请人称XX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存在质量问题,订单号为50095737346902XXXXX。该订单号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举报的订单号相一致。

  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工单编号为14403090020221212140XXXXX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XX公司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社区某花园67号2层进行现场检查,XX公司提供了申请人购买的同款耳机实物、产品包装、检测报告和已发货仅退款成功的截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相关《证据提取单》。根据现场检查证据显示,被投诉举报的同款无线耳机的外包装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生产商家信息等内容,产品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为“样品所检并要求判定项目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XX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6日依申请人申请进行退款,相关退款页面显示为“已发货仅退款成功”。

  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单编号为14403090020221212140XXXXX的举报事项作出延期立案的决定。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经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无线耳机包装盒标有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和生产日期,产品sn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必须标明的,且XX公司提供了该款耳机的检验报告和已发货仅退款成功的截图,被申请人未发现XX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XX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途经处理;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因XX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对XX公司进行了两次举报,第一次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耳机存在质量问题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申请人对上述行政行为未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再次针对XX公司销售的无线耳机进行举报,申请人举报的产品、订单号、违法事实等均与其第一次举报的内容相一致,虽然申请人补充了产品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及其查询生产厂家信息的截图等材料,但均不属于新的违法事实及线索材料,不构成新举报。鉴于两次举报内容相同,且被申请人已对第一次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和答复,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重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3月9日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30222554XXXXX)作出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