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51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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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51号

  申请人:付某某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2023年5月9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3年3月3日通过短信方式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重做;2.确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告知是否立案违法。本机关于2023年5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23年5月16日向其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本案受理审查过程中,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已于2023年4月22日就同一复议事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受理,案号为:深龙华府行复〔2023〕120号,该行政复议案件正在审理中。故申请人就同一复议事项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构成重复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付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