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98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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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98号

  申请人:周某某

  住  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其投诉深圳市XX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编号:14403090020230130321XXXXX),申请人称其通过被投诉人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XX防护用品优选”购买了涉案商品KN95口罩,收到商品后发现不符合GB2626-2019的第5.16,7.1,7.2条依法标明强制标识要求,同时被投诉人违法进行好评返现活动,恶意套取好评,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奖励申请人。2023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工单,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的结果。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社区XX公司厂房二栋5层511,现场发现该地址为空房,被投诉人未在该注册地址经营。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案件终止调解的情况。

  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深圳市XX互联网有限公司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超期未告知投诉处理结果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对被投诉人登记的住址进行现场检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4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已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但于2023年4月21日才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结果,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鉴于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