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99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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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99号

  申请人:付某某

  住  址: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3年2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3年3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30301052XXXX)转至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83XXXXXX98”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某某公司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宜某宝】尊敬的用户,您有198000的预估额度待领取,现领取可参与抽奖,100%中奖!打开宜某宝-商e借查看,谨防失效,回T退订”,认为某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非法获取、储存、使用本人个人信息(手机号码);2.非法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3.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4.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5.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6.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某某公司。

  接到投诉举投后,被申请人联系某某公司进行调查,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提交了《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集团短彩业务协议、发送记录截图、各公司间合作协议、app隐私政策截图、屏蔽记录截图等材料。某某公司表示,10XXX593为其司使用的端口,于2023年2月17日确有向用户183XXXXXX98号码发送相关短信。某某公司提供了各公司之间签订的短信业务协议,称该短信接收人信息和短信内容的输送路径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XX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短信通过某某公司的端口下发给申请人。宜某宝app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涉案用户1838886****是宜某宝的会员用户,注册时用户已选择同意接收相关信息,涉案短信已标明退订方式,但某某公司考虑申请人不想接收该类短信,已主动为其屏蔽处理。另查,某某公司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括全国范围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某某公司具有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码号资源为10685593的证书在有效期内。案涉短信息内容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宜某宝的用户资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XX科学园A栋AX-1902。

  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及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证明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某某公司的商品或者接受某某公司的服务,亦无法证明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内容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且无证据初步证明某某公司存在违反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23年3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将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原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4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单》(编号:214403000020230301052XXXXX)、涉案短信截图、某某公司《情况说明》《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短信发送截图、相关公司之间签订的短信业务协议,宜某宝会员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通过某某公司10XXXX93端口下发的商业性短信息提起投诉和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为:某某公司非法获取、储存、使用其个人信息;非法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的义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以上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二是对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投诉,三是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举报。

  关于申请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属于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某某公司的商品或者接受某某公司的服务,亦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纠纷,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对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违法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等问题的投诉举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法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以外的有关部门处理,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前述违法行为,则应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管。本案,首先,某某公司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包括信息服务业务,属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某某公司向申请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应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其次,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法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虽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但经核实,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南山区,故申请人有关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违法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管辖范围,对该部分投诉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处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于2023年3月7日决定对对投诉不予受理、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30301052XXXXX)作出的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