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00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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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00号

  申请人:毛某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某某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号:14403090020221215514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天猫店铺“某某医疗器械专营店”购买了10件医用冷敷贴,认为该产品的宣传页面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和保证功效的宣传、非法使用患者名义做证明、引用数据未标明出处等问题,要求赔偿5516.5元。

  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

  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某大厦401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天猫店铺内有涉案医用冷敷贴销售,标题为“XX医用冷敷贴生物膜创面辅料医美术后晒后修复敏感肌补水非面膜”,页面标注有“二类医疗器械”“械字号 湘械注准2021214XXXX”“术后修复、舒缓敏感、创面愈合、补水保湿”“面部激光、光子嫩肤、微晶磨削、果酸活肤术”等内容,页面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经执法人员现场行政指导后,被投诉举报人立即下架了该产品,现场未找到被投诉举报的实物产品,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需要时间考虑。

  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广告违法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3月2日告知申请人。

  2023年3月21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调解延期申请书》,称因申请人索赔金额较高,仍在协商处理中,请求延长调解期限。2023年4月20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终止调解申请书》申请终止调解。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广告违法案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该案截至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答复之日尚未办结。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答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23年4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022年12月23日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由于被投诉举报人申请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3年1月4日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3年1月12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1月29日决定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28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相关处理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已立案,于2023年3月2日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告知立案情况,程序上存在不规范,鉴于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之时,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毛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