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04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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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04号

  申请人:芦某某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3栋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芦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4月17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信访处理意见书》。

  经查: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信访,反映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项目存在虚假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2023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据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所作的答复内容及答复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所提出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芦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