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17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17号

  申请人:乐某某

  住址: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115922XXXXX)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115922XXXXX),申请人认为其在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XX旗舰店”购买的“某某USB多口充电器”未按3C认证要求生产,属于不合格产品,涉嫌假冒伪劣,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所举报的涉案产品在售。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3C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立案。

  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天。同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大浪所)”一栏载明:我局已立案调查中。反馈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

  2023年4月13日,因案情复杂,被举报人配合程度较低,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80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案件重新审理。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2月2日经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2年12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于2022年12月27日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于2023年3月13日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并于2023年4月13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80天。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另,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载明的内容并非实际结案反馈内容,造成申请人误认为其上述举报已结案,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乐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