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39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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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39号

  申请人:曾某某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号:214403090020230410055XXXXX),申请人称其在抖音平台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网店“XX测评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手机(型号:Apple/苹果 iPhone 14Pro暗紫色256内存,准新品)和手机支架(全新未使用 猫哥测评 粉丝福利 圆盘折叠金属手机支架科升降伸缩),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已经被激活过并过保,认为是资源机,销售却标注为“零售机”,同时附带的赠品(手机套、充电器)为三无产品,要求赔偿和查处。

  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告知申请人。

  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被投诉举报人抖音平台销售“苹果手机14 pro 256内存”广告页面,标有“国行正品”“准新品”字样,现场检查发现“充电器”有单独包装,包装上印有厂名、厂址等信息,“手机套”已装配在手机上,未有张贴标签,未发现有“手机支架”产品,被投诉举报人称“手机支架”已停止销售。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对检查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证据提取单》。

  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18日告知申请人。

  2023年5月26日,被投诉举报人提出拒绝赔偿的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为由,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由于被投诉举报人申请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3年4月24日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3年4月24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5月17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5月18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之时,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某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