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3〕146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9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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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3〕146号

  申请人:张志云

  住  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工单号:14403060020230424223XXXXX),申请人称其在某平台店铺“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2张钢化膜,收到货后发现商家存在使用好评返现卡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以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卡片写五星好评返现内容,标注“晒图拍照请不要拍到此卡,评价请勿提及红包、返现”,商家明知好评返现属于违法行为,知法犯法,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利用虚假好评卡产生大量好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申请人在举报时提交了网络交易订单详情截图、与被举报人客服的聊天截图、好评返现卡照片以及被举报人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等材料。

  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

  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处有“返现卡”在使用及相关库存;被举报人对编号为230417-1905734746XXXXX的订单信息予以认可。经被申请人查询被举报人在某平台店铺的相关评价信息,涉案商铺的“评价”中既有好评,也有差评;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主动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好评的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苏某某称:公司曾经购买过返现卡夹带在商品中,但现已经用完,没有再购入,公司放入返现卡是为了收集更多的评价和买家对产品的反馈,给产品的升级和迭代提供更多参考依据;公司一直不鼓励不支持好评返现,不做好评返现诱导,并且及时提醒消费者,对于给出评价的消费者,无论是否好评,都有给予过红包感谢;返现金额较低,不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此外,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就被举报情况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调取被举报人后台客服聊天记录等信息,被举报人所使用的“返现卡”不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指定的一般性好评。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11日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并无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未有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3年5月8日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于2023年5月9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5月11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前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60020230424223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