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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18
文件已失效

区各相关建筑行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我区建筑行业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2024年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确保市场主体资信相符,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核查范围

  (一)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发生劳资纠纷、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

  (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我区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企业,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入龙华区、发生股权变更及重组分立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核查内容

  (一)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限于施工企业)是否齐全、有效;

  (二)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工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四)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资产要求。

  五、考核资料

  (一)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任命书、工作经历(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四)注册人员身份证和网上查询截图(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五)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及其网上查询截图(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六)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和网上查询截图(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七)所有人员近一个月社保清单(附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人社局打印件);

  (八)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九)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或场地使用证明;属于借用(法人或股东)的,出具借方产权证和借用协议;

  (十)办公场地视频(拍摄要求:需从注册地门口开始,一路拍摄到公司所在楼层、公司门牌再到办公室内整体情况,每个办公室都要拍摄到,中途不能间断);

  (十一)资质所要求的设备等证明材料;

  (十二)核查人员现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排列成序,企业提供的人员材料应与《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的内容保持一致。

  六、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

  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根据上述考核资料准备相关材料,资料需整体压缩打包并以公司全称命名且于收到通知起一个月内将电子版发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共邮箱zjjjgk@szlhq.gov.cn,或将电子资料提交至清湖行政服务中心3栋313办公室。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企业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彩色扫描件,资料应按照综合资料、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分类。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社保材料、财务报表、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提供办公场地从大楼一楼入口至办公室室内的办公场地视频,中间不得剪辑,且需体现大楼名称)统一放入综合资料。上述提交材料必须规范,印鉴完整、清晰、可辨。

  (二)核查阶段

  我局对企业经营场所和提交的核查材料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核查,对部分存疑人员资料或现场存疑的公司,我局将对资料原件或办公现场进行核验。在核查期间,对于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或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核查结果均为不合格。

  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受检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时整改。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的规定,我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企业需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阶段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采取跟踪整改、立案查处、通报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七、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核查内容”中不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的。

  (三)对动态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增项申请、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满后,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等应当到场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书面检查结果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有关核查工作,通过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自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现场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按期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五)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核查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六)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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