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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若干规定(修订稿)》意见情况反馈的公告
来源: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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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若干规定(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于2024年11月13日公示,征集时间为公示之日起10个自然日。目前征集已结束,共收到3份意见,现将征集意见及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公众意见一:什么是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处理结果:解释说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建是2009年6月2日前,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

  公众意见二:我公司厂房是2008年建成的,请问历史违建处理后土地使用年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处理结果:解释说明。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

  公众意见三:取得《处理证明书》后可以转让历史违建吗?

  处理结果:解释说明。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历史违建经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互换、赠与。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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