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云峰(身份证:34210119*********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2年4月6日至4月14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村*巷*号为市民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330元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2年4月16日);2.郑**的《询问笔录)(2022年4月16日);3.现场检查照片(5页);4.郑**的身份证复印件;5.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7.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及《撤销案件决定书》;8.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观澜派出所邮寄的信封复印件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及药品一批(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深龙华卫医证保决〔2022〕GL03号)的行政处罚。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卫医技罚〔2024〕11-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称: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收款账号302009170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如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龙华app或i龙华微信小程序,点击“更多”,在“其他”版块中选择“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