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懋制衣(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劳监告〔2025〕G-007号],内容如下:
被告知单位:盈懋制衣(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143XK;法定代表人:苏柏坚;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大富工业区11号鹏龙蟠科技园D栋厂房501 。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后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经查,你单位拖欠1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9500元、拖欠2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13891元、拖欠6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33438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70631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80081元、拖欠14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85116元、拖欠17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90628元、拖欠19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126584元、拖欠18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121973元、拖欠19名员工2024年12月份工资118951元;拖欠29名员工2025年1月份工资157641元、拖欠28名员工2025年2月份工资134180元、拖欠28名员工2025年3月份工资182186元、拖欠27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166208元、拖欠3名员工2025年5月份工资900元。共计拖欠员工工资1391908元。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2024年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2025年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的裁量阶次,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208室,联系人:柏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