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将调整后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需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深龙华府办〔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深圳市龙华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