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机构存在以下相关事实:从2024年8月5日至今,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非因改建、扩建的原因持续停业超过一年,且目前出租方(深圳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与你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25年9月1日起另行出租,你机构对诊所备案的执业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新社区华盛珑悦写字楼2栋901、905、906)已无合法使用权限。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照片4份(2025年08月06日和2025年09月12日);2、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的现场笔录1份(2025年08月06日);3、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的停业申请书和停业申请各1份;4、深圳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5、深圳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容化妆美甲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6、深圳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费用催交函复印件、收费通知单(2024年8月)复印件和解除合同通知复印件各1份;7、深圳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王逸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8、受委托人钟**询问笔录2份(2025年08月06日、2025年09月12日);9、深圳睿科珑悦医疗美容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10、授权委托书(2024年08月05日)、法定代表人王逸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深圳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授权委托书(2025年08月01日)、法定代表人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3、网络查询材料制作说明2份为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和第九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八)非因改建、扩建原因,停业或者医疗服务业务量持续为零超过一年的;(九)执业地址改为他用,或者医疗机构对其执业地址已无合法使用权限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机构作出注销《诊所备案凭证》的决定。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机构公告送达《诊所备案凭证》注销事先告知书,请你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部门(地址附后)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机构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机构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监督部门(地址附后)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机构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监督部门(地址附后)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幸福城商业大厦A栋601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龙华分中心
联系人:严艳华
电话:0755-28032129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