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龙华公园及民法公园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
一、保护范围
(一)龙华公园内烈士纪念设施:含龙华革命烈士纪念亭牌坊、芳名亭、龙华革命烈士纪念碑以及5座烈士墓:陈懋芬、麦泰、黎协万、卢红婉、李章平、黄国平、陈永连烈士之墓,彭国民烈士之墓,宋庆、张官友、梁虎、沈裕七、吴美添、李九烈士之墓,李泉原烈士之墓,游仁寿、游桂森烈士之墓。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人民路4279号(龙华公园西北角)。
保护级别:未定级。
保护范围:红线以内为保护范围,面积为2560.11平方米,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准线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民法公园内烈士纪念设施:观澜革命烈士纪念碑。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公园路4号(深圳民法公园西北侧)。
保护级别:未定级。
保护范围:红线以内为保护范围,面积为3169.88平方米,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准线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保护措施及要求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建设控制地带内永久性建筑物的修建、新建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无关人员或活动对现有建筑和环境造成破坏或干扰。区、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均有责任定期对建设控制地带内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设备设施完好。公园管理方应按公园管理要求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绿化、卫生进行日常维护,加强日常巡查巡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监管和支持力度,加大对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反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深圳市龙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