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龙华区A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疑似危险化学品共60.36公斤)。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抽样取证凭证》。经过调查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A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3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抽样取证凭证》。2022年3月4日,A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副总经理袁某某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文书、资料进行了签字并捺印确认。
2022年3月1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当日,已整改完毕。
2022年3月2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鉴定结果告知书》,认定送检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022年4月7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向A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到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有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综上,A公司的以下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3031)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对A公司给予人民币伍仟伍佰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容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有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有仓库内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本案中,A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有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深刻意识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不规范,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积极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长治久安、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