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19时许,民治街道龙塘社区发生一起汽修作业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初步统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X万元人民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民治街道办事处牵头的事故调查组。我街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街道安委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办(交通安全)、民治交管所、民治交警中队、上塘派出所、党建工作办(总工会)、综合治理办(司法所)、龙塘社区工作站等部门相关人员,并邀请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地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某某工地旁闲置地块,现场共停有三辆货运汽车(粤BRXXX9、豫AHXXX9、豫P6XXX5)和一台回铲挖掘机。事故场地靠近闲置地块内部道路,地面向道路倾斜;场地地表为不平整松散沙土地面,未进行硬化处理。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牌号为豫AHXXX9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所有人:杨某鑫,品牌型号:程力威牌CLW525XXXXX,车辆识别代号:LGHXLHKW6B70XXXXX,发动机号码:8719XXXX,注册日期:2011年04月18日,发证日期:2017年12月22日,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04月,强制报废期为2026年04月18日,车辆保险全部过期。
经交警部门查询,涉事车辆目前实际所有权人系杨某鑫,无相关转让、过户行为记录,也无盗抢等报警记录,尚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杨某鑫口述该车辆是其远房亲戚使用其身份证购买,并经过多次转让,转让后未到车辆管理机构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根据事故时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王某成陈述,该车辆由其最终购买使用,但无相关购买记录资料。
(三)事故相关人员
1.邝某雄(伤者),男,湖南省桂阳县人,身份证号:431021XXXXXXXXXXXX,流动补贴、换胎作业人员(个体/无资质)。在本次事故中左股骨中段骨折,左大腿软组织挫伤。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第4.2.2.33条的规定,单纯股骨干骨折损失工作日为30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第4.2条和附录B(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重伤标准。
2.王某成,男,河南省太康县人,身份证号:412724XXXXXXXXXXXX,从事个体运输(豫AHXXX9使用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2月23日18时许,王某成电话通知邝某雄到民治街道帮其拆卸豫AHXXX9货运车辆的左后轮。邝某雄于18时50分许到达现场开始作业,先用千斤顶将汽车后轴顶升,然后在车辆底板下放置枕木,在放置枕木过程中车身突然发生偏移,车辆左后轮压在邝某雄左大腿上。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
车辆使用人王某成听到邝某雄呼救声后迅速跑至现场,发现邝某雄坐在地面,大腿被车辆左后轮压住,立即呼叫路人张某会到现场进行协助救援。王某成用粤BVXXX8将事故车辆向前顶推后,由张某会将伤者救出。王某成于19时26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于19时36分许到达现场,将伤者送至深圳市仁合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2023年2月23日21时50分许,民治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某某工地附近发生作业受伤事故的报告,应急急指挥中心立即将事故信息转送至民治街道应急管理办(应急管理)。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办(应急管理)、龙塘社区工作站等部门工作人员陆续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伤者邝某雄送至深圳仁合医院后,经初步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左大腿软组织挫伤。邝某雄于2023年2月23日23时许转院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现已出院,目前处于居家疗养过程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将千斤顶放置在松软地面上进行起重作业,不符合千斤顶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要求。
2.车辆停放场地地面坡度较大,且前轮未设置轮挡,导致车辆重心偏移时向后溜车。
3. 邝某雄身体处于起重作业危险区域。
(二)间接原因
邝某雄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车辆维修操作岗位安全职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人员
邝某雄违反千斤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将千斤顶放置在松软地面上进行起重作业,且车辆停放不稳,导致溜车被压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受重伤,建议免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对有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的情况,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问责决定进行审批后公布实施。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建议民治街道办事处加强车辆维修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车主安全意识,采取正确途径对机动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同时,加强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举一反三,完善零星作业管理范围和管理模式。
民治街道龙塘社区“2·23”汽修作业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组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