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11时11分许,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社区深圳某技术公司发生一起坠落受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第三条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观澜街道办事处牵头,由观澜街道安委办、应急办、总工会、观澜派出所、观澜市场监管所、社区工作站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观澜纪工委、龙华社保分局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所概况
事发场所为深圳某技术公司园区内部生产车间门口空地处,事发时有涉事货运车辆车牌号:豫N·GXXX1,叉车车牌编号:粤B3XXX5。
(二)事故单位概况
1.深圳某技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某丽;成立日期:2004年01月15日。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市政、工业污水处理设备系统的设计;市政、工业污水处理设备系统的安装工程的施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纯净水处理成套设备、纯水主机、矿泉水处理线成套设备、工业高纯水处理成套设备的生产。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某标(伤者),男,湖南耒阳人,身份证号码:430419XXXXXXXXXXXX,深圳某技术公司聘请的临时搬运工。
2.邓某桃,男,湖南耒阳人,身份证号码:430481XXXXXXXXXXXX,深圳某技术公司聘请的临时搬运工。
3.许某丽,女,深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422XXXXXXXXXXXX,深圳某技术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高某,男,湖北汉川人,身份证号码:420984XXXXXXXXXXXX,深圳某技术公司员工,安排现场装卸作业人员。
5.叶某辉,男,广东和平县人,身份证号码:441624XXXXXXXXXXXX,深圳某技术公司聘请的临时叉车司机。
6.陈某华,男,湖南耒阳人,身份证号码:430481XXXXXXXXXXXX,系许某丽和临时工陈某标、邓某桃的中间联系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6日11时11分许,陈某标、邓某桃、叶某辉和高某4人正在深圳某技术公司现场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其中陈某标、邓某桃负责在平板车上摆放沙袋,叶某辉负责开叉车举升挪动大件重物,高某负责指挥协调叉车挪动,沙袋位置的摆放。11时11分许,陈某标在货车平板上挪移沙袋时因操作空间受限,弯腰作业时失去重心从1.15米高的货车平板上跌落致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某技术公司负责人许某丽,拨打120将伤者陈某标送医院救治后便继续安排装货作业和出货,导致未保护好事故现场的状况,也未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经现场勘验:货车平板宽3米。
货车平板高度1.15米。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评估意见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观察伤者情况,并联系公司负责人许某丽到事故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某标送到龙华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5月8日伤者家属到观澜街道应急办反馈事故信息后,应急办工作人员立即上报应急办负责人,应急办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发生后,目前伤者陈某标已完成第一次开颅手术,目前仍在医院观察中,深圳某技术公司已为垫付医疗费用约4万元。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标准,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伤者暂时还处于治疗期,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XX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陈某标未佩戴安全帽,在货车平板上从事沙袋搬运作业时,失去重心从1.15米高的货车平板上跌落受伤。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 4.3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标准,存在坠物或对头部产生碰撞风险的作业场所,应佩戴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劳动防护用品。
(二)间接原因
1.深圳某技术公司未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帽。
2.深圳某技术公司未制定装卸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1.深圳某技术公司组织装卸货物过程中,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二)责任人员
1.深圳某技术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丽未组织制定装卸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2.陈某标在搬运沙袋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失去重心从货车平板上跌落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某技术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以下要求: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改善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临时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不会管”“管不全”的问题。做好全公司危险辨识和管控措施。
5.加强对临时作业人员的管理,在需要到外包服务时,要与正规公司签订工作外包合同和相关安全协议,审核到场临时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确保符合作业要求,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观澜街道办事处某社区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要督促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临时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观澜街道应急管理办应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紧抓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一线执法和巡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观澜街道深圳某技术公司
“5·6”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