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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街道某公交站路段“5·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日期:2023年09月0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2023年5月26日11时32分许,龙华街道某公交站路段发生一起二轮电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事故,造成1名行人死亡。

  2023年6月12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以下简称“龙华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给区安委办。2023年6月14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龙华交警大队、龙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位置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位置位于龙华街道某公交站路段,道路平坦,呈南北方走向,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均设有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间为白天,视线良好,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为一般城市道路。发生碰撞位置为东西向人行横道上,该人行横道地面标志为蓝白相间斑马线,在路肩安装了一个人行横道指示牌。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发单位:安徽某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某涵;成立日期:2023年1月19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住所:安徽省池州市。

  2.事故相关单位:上海某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魏某;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32,000万(美元);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程某菊,本次事故死者,女,湖北广水人,身份证号码:422204XXXXXXXXXXXX;根据死亡证明(推断)书(D442022XXXXXX),其死亡原因为“严重的颅脑损伤”。

  2.李某冬,男,湖南耒阳人,身份证号码:430481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大浪站外卖配送员(骑手)。

  3.凌某,男,河南固始人,身份证号码:413026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4.覃某霖,男,广西容县人,身份证号码:450921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城市经理。

  5.曾某城,男,广东广宁人,身份证号码:441223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安全主管,负责安徽某科技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6.易某,男,深圳人,身份证号码:420922XXXXXXXXXXXX,安徽某科技公司区域主管,负责大浪站、大浪2站和龙胜站3个站点的管理工作。

  7.李某,男,贵州织金人,安徽某科技公司大浪站站长,负责大浪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相关单位合同与安全管理情况

  1.相关单位合同情况

  2023年3月23日,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签订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安徽某科技公司负责部分区域“某平台外卖”等物流配送业务。

  2.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上海某科技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合作商安全管理规范》《专送站点履约检查管理办法》《骑手安全管控规则》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徽某科技公司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配送合作商服务规范》,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徽某科技公司安排了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深圳市设置有城市经理、区域负责人、站点三级管理体系,编制有岗位职责说明、《配送员安全行车手册》;根据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规定,制定了《服务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了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活动。但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安全主管曾某城及2名安全员均未持有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未健全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外卖配送员骑行最高速度为15公里/小时,《配送员安全行车手册》规定的骑行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问题;公司对外卖配送员骑行的车辆管理存在漏洞,对车辆最高速度、更换电池规格无规定,虽要求车辆按规定上牌,但未发现涉事车辆悬挂的深圳39XXXD号牌为其他车辆号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6日上午,安徽某科技公司大浪站的外卖配送员李某冬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大浪街道华悦路一餐厅出发往龙华街道弓村汇海广场送餐,途经某公交站路段时,沿中间的机动车道行驶。11时32分许,在该路段人行横道上与由东往西步行横穿东环一路的程某菊相撞,造成程某菊倒地受伤,李某冬及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也摔倒在地。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及评估意见

  事发之后李某冬拨打110报警电话,路过的行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伤者程某菊随即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抢救,于13时56分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龙华交警大队出警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安徽某科技公司与死者程某菊的家属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勘察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华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监控视频,对涉事车辆、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事发时李某冬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以下简称“涉事电动车”)驱动方式、车辆控制器、车辆电池、轮胎规格与车辆合格证均不相符,存在改装痕迹。

  2.涉事电动车脚踏骑行能力、质量、电压、车速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

  3.涉事电动车功率、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制动系(静态鉴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

  4.涉事电动车与程某菊相撞前1秒,其行驶速度约为53km/h-59km/h。

  5.涉事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关于机动车及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定义。

  6.事发后2小时抽取的李某冬血液未检出乙醇(酒精)及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7.事故发生时,程某菊处于直立状态,其身体与李某冬驾驶的涉事电动车右侧接触碰撞刮擦及倒地摔跌成立。

  8.程某菊的死亡原因为:符合身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摔跌等方式造成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9.龙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30912XXXXXXXXXX号)认定:李某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菊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二)直接原因

  外卖配送员李某冬在送餐过程中,驾驶未注册登记、经过改装且悬挂套牌的涉事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超速(该路段限速40km/h)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先行,与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程某菊发生碰撞。

  (三)间接原因

  1.安徽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健全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公司实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对外卖配送员的骑行车速的规定及管理混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外卖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规行为;对外卖配送车辆的管理缺失,未保证外卖配送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未检查并发现涉事电动车悬挂其他车辆牌照的行为。

  2.安徽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凌某未组织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健全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徽某科技公司安全主管曾某城未持有相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未组织健全本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城市经理覃某霖、区域主管易某、大浪站站长李某未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卖配送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安徽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健全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卖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外卖车辆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李某冬在送餐过程中驾驶未注册登记、经过改装且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两轮普通电动车,超速(该路段限速40km/h)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先行,与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行人程某菊发生碰撞。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违法行为已由龙华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2.安徽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凌某未组织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健全并实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安全主管曾某城未组织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安徽某科技公司深圳城市经理覃某霖、区域主管易某、大浪站站长李某未组织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外卖配送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监察部门独立开展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针对本次事故在公司内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二要对所有物流配送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电动车的管理情况等进行核查,督促配送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要协同平台公司,完善外卖快递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计算外卖配送时间,切实保障外卖配送员的安全权益。

  (二)安徽某科技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针对本次事故在公司内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二要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三要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四要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配送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五要加强对快递配送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从业人员提升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龙华街道某公交站路段“5·26”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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