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6·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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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日5时50分许,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卡车碰撞两轮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深安办〔2017〕240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龙华交警大队、大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路段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华区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平直、普通路段,福龙路呈南北走向,单向三车道,车道宽3.6米,路面干燥,道路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该路段大型货车限速60公里/小时,道路类型为城市快速路,事发时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发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以下简称“涉事货车”),牵引车车牌号为粤BBXXX7,挂车车牌号为粤BJXXX挂。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已购买保险,交强险保险金额219900元,商业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事发后车辆损坏程度为轻微损坏;挂车未购买保险。

  涉事两轮电动自行车无号牌,车架号为8WXXX5,未提供保险,车辆损坏程度为轻微损坏,为死者代某元自有车辆。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某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铨;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深圳市盐田区。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XXXXXX号;许可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26年9月26日。

  2.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梦;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某街道。经营范围:代驾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润滑油销售;洗车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代某元,死者,男,湖北京山人,身份证号码:422432XXXXXXXXXXXX,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代驾员。司法鉴定意见代某元符合生前头面、颈部、胸腹部及盆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摔跌、刮擦、挤压等方式造成多发性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谢某鹏,男,湖南永兴人,身份证号码:431023XXXXXXXXXXXX,涉事货车驾驶员,驾驶证档案号:429004XXXXXX,准驾车型A2。

  3.段某飞,男,河南郏县人,身份证号码:410425XXXXXXXXXXXX,涉事货车实际所有人。

  4.高某铨,男,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642222XXXXXXXXXXXX,深圳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深圳某物流公司共有2名管理人员和3名司机。法定代表人高某铨任总经理,高某铨妻子黄某霞任管理员,两人均持有相应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公司名下有6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其中3辆为公司自有车辆,另外3辆为挂靠车。涉事货车为挂靠车辆,实际拥有人为段某飞。深圳某物流公司与段某飞签订挂靠合同,挂靠费用为每车每年5000元整,段某飞自营车辆,自负盈亏,自行招聘和管理驾车司机。

  深圳某物流公司编制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文件,聘请专业机构为所有名下运输车辆(包括挂靠车辆)安装卫星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提供管理服务;定期对自有运输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但未落实挂靠协议要求,未对货车司机进行有效安全培训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督促挂靠货运车辆所有人在保证驾驶员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消除司机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

  2.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与代某元签订《实惠代驾员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为代驾信息服务提供商,代某元通过“实惠代驾”平台获取服务信息,提供代驾服务。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对新入职代驾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培训,代驾员签订《合作代驾员安全行车责任书》。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6月1日下午4时许,段某飞安排谢某鹏从肇庆市大旺工业区装货后送至深圳盐田港,并于6月2日早上8时返回肇庆(两地相距约220公里,正常单程行驶需5-6小时,来回需10小时以上)。

  当日22时许,谢某鹏驾驶涉事货车出发,连续驾驶约5.5小时,于6月2日凌晨3时50分到达深圳盐田港(期间GPS监控系统及后台监管人员各提醒一次谢某鹏注意休息)。

  卸货完成后,6月2日凌晨5时许,谢某鹏驾驶涉事货车离开盐田港,返回肇庆市大旺工业区。5时50分许,行驶至福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出口路段时,涉事货车挂车右后轮与同向行驶的代某元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左侧把手发生刮擦,导致代某元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货车驾驶室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谢某鹏处于疲劳状态。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评估意见

  事发后,谢某鹏未察觉到发生事故,继续驾驶涉事货车前行。7时许,谢某鹏行驶至东莞市环城西路奋钧机械路段时接到深圳交警电话,确认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等待处理。

  接警后,龙华交警大队出警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相关方与死者家属初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XX万元,赔偿款项按协议条款支付。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勘察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华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监控视频,对涉事货车和人员(包括死者)进行检测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1.谢某鹏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及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2.代某元血液中未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L(酒驾判定标准为20mg/100mL)。

  3.涉事货车转向系、制动系(静态鉴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范围约为53Km/h-57Km/h。

  4.代某元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车辆类型为电动自行车,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静态鉴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事发时行驶速度范围约为22Km/h-25Km/h。

  5.事故发生时,代某元处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驾驶位状态,涉事货车挂车第二轴右侧轮胎外侧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方向把左端接触碰撞刮擦,致代某元倒地摔跌被挂车右后侧车轮碾压成立。

  6.涉事货车驾驶人谢某鹏在2023年6月2日5时50分许的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处于疲劳驾驶状态。

  (二)直接原因

  1.代某元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快速路且超过电动自行车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

  2.谢某鹏在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车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驾驶。

  (三)间接原因

  1.段某飞作为涉事货车所有人,在安排驾驶任务时未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消除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深圳某物流公司未落实挂靠协议要求,未对挂靠货车司机进行有效安全培训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督促挂靠货运车辆所有人在保证驾驶员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消除司机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

  3.深圳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高某铨未有效落实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深圳某物流公司未落实挂靠协议要求,未对货车司机进行有效安全培训,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未督促挂靠货运车辆所有人在保证驾驶员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消除司机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高某铨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代某元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快速路且超过电动自行车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段某飞作为涉事货车所有人,在安排驾驶任务时未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消除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段某飞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深圳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高某铨未有效落实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谢某鹏在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车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龙华区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监察部门独立开展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圳某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针对本次事故在公司内部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二要加强挂靠车辆及相关人员的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证驾驶人员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三要加强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同时强化驾驶行为监督,督促驾驶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二)深圳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组织代驾人员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要建立代驾人员交通安全奖惩机制,督促代驾人员遵守交通规则,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大浪街道某路出口路段“6·2”一般生产

  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