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关于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装修工程“10·16”一般高坠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日期:2024年01月2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2023年10月16日,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群团工作部(工会)、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观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人介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场所

  事发地为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该房为顶层复式楼房,事发时死者与工友在2楼进行雨棚安装作业(以下简称“涉事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涉事作业承包单位:深圳市广嘉兴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嘉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45844E;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成路西万大厦607;法定代表人:李海东;成立日期:2014年8月6日;不具备建筑装修相关资质。

  2.涉事作业社区申报承包单位:深圳市宏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7LBU9WXU;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新安五路84号所在平房新安五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黄华;成立日期:2022年3月14日;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姚茂平,死者,男,57岁,湖南芷江人,身份证号码:43302719660901XXXX,装修工人,根据死亡证明(推断)书(D442022405193),其死亡原因为高坠,根据司法鉴定,姚茂平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如高坠)致全身多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2.李海东,男,46岁,江西瑞金人,身份证号码:36210219771014XXXX,广嘉兴公司法定代表人。

  3.刘双兰,女,66岁,江苏泰兴人,身份证号码:32102519570320XXXX,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业主。

  (四)涉事作业相关情况

  2023年4月,刘双兰将拟用于自住的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室内装修工程委托给广嘉兴公司,包含拆除、泥工、木工等内容,双方签订了《深圳市广嘉兴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总施工金额为329335元人民币,90天内完成装修工程。因广嘉兴公司不具备装修工程资质,其法定代表人李海东借用宏雅公司资质到社区办理装修备案,同时请宏雅公司进行了装修设计,办理完成后转给黄华800元作为借用资质和设计费。

  7月底社区备案到期,涉事作业基本处于停工状态,9月20日,刘双兰发现工程未按期完工,要求李海东于20日内完成装修工程。

  10月初,李海东通过鱼泡APP雇佣李龙飞进行雨棚安装工作。10月12日起,李龙飞进场作业,李海东安排之前经常合作的姚茂平于10月12日、13日、16日到场协助李龙飞进行作业,李海东现场对二人进行了安全交底,并告知二人亚克力采光瓦不可踩踏。李海东未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安全协议,且未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政府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该装修工程于2023年4月12日在龙华区城市建设智能监管平台线上提交备案申请,观湖街道城市建设办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线上材料审核,并移交至所属社区。樟溪社区接到报备后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经查,该施工现场与报备资料相一致,给予报备通过,并于2023年4月23日填写小散工程备案登记表。

  2023年5月9日,樟溪社区街区网格员在进行日常巡查走访时,发现景山大厦A栋16F在进行室内装修,现场检查出该装修工程未张贴小散工程备案登记表,网格员当场控停并通过“民意速办”平台上报隐患案件。樟溪社区城管网格接报该案件后于当日到达现场核查处置,现场询问施工负责人得知该小散工程项目已备案,但未张贴在入口明显位置,检查人员当场责令施工负责人张贴小散工程备案登记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16日下午,姚茂平与李龙飞二人在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开展雨棚安装工作,雨棚离地高度约2.8米。事发时李龙飞站立在门式脚手架上焊接雨棚,佩戴了安全帽但未佩戴安全带;姚茂平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进行敲焊渣作业。15时50分许,姚茂平踩破16F房与16G房之间的亚克力采光瓦坠落至4楼平台。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意见

  发现姚茂平坠落后,李龙飞立即前往物业告知情况,并向附近的景山社康求助。社康医生与李龙飞将姚茂平从4楼平台抬至1楼抢救,120救护车到达后将其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后姚茂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观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均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海东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李海东分三期赔偿死者家属共71万元,目前已支付3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姚茂平在高处作业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知晓亚克力采光瓦不能承重的情况下,不慎踩破亚克力采光瓦坠落至4楼平台。

  (二)间接原因

  广嘉兴公司不具备装修工程资质承接装修工程;未及时消除涉事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责任单位

  广嘉兴公司不具备装修工程资质承接装修工程;未及时消除涉事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姚茂平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在知晓亚克力采光瓦不能承重的情况下,不慎踩破亚克力采光瓦坠落至4楼平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宏雅公司出借资质给广嘉兴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纪委监委独立开展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嘉兴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严格按照自身资质条件承接相关工程;二要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三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辨识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观湖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举一反三,在本辖区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二要加强对“二小零”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严格核实备案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三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要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观湖街道景山大厦A座16F“10·16”

一般高坠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