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观湖街道观平路松元市场路段“11.14”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19年03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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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4日,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平路松元市场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电动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18年12月1日,龙华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和《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规定,龙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市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交委龙华交通运输局、龙华交警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3646X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新樟路南19号301;法定代表人:杜国英;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深圳市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发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6708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龟山路明华中心二号楼C806;法定代表人:李军;成立日期:2012年2月2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武汉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吴红涛;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200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建筑、市政公用、电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础工程等。该公司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

  (三)事故车辆概况

  1. 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备案号牌:NA深B13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68079;品牌型号:华菱之星HN3312B34CLM4;车辆识别码:LZ5M2CE52GB008414;注册日期:2016年9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9月;道路运输证号:深002789889;吨位:16吨;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勇宏公司。该车已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单号:ASHZ009CTP18B015817D;保险金额:122000元;同时,该车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支公司的商业险;保险单号:ASHZ009Y1418B020821P;保险金额:2000000元。

  2. 颜某凡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电机号:FE4A17043426);品牌型号:鹰王牌;整车质量:52.85千克;车身颜色为红色,前车轮直径40厘米,轮胎宽度为6.325厘米,后车轮直径40厘米,轮胎宽度为6.605厘米,测量蓄电池电压值为51.4伏特。该车设置有蓄电池、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装置、行驶系统,具备人力骑行条件,配备电力和人力双动力驱动形式。该车未购买保险。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 龙华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动态检验鉴定,结论为:粤BDM371车辆转向系未检见安全隐患;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照明信号装置未检见安全隐患。

  2. 龙华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结论为:粤BDM371车辆在通过视频画面(在18:28:40第23帧至18:28:41第5帧时间内)的行驶速度范围为28km/h至33km/h。

  3. 龙华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电机号:FE4A17043426)车辆属性进行鉴定,结论为: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电机号:FE4A17043426)为机动车,归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五)驾驶人情况

  1. 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云辉,男,35岁,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1206XXXX,户籍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6号,准驾车型:B2D。黄云辉已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颁发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3日。事发后,交警部门抽取黄云辉的血液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成份。

  2. 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电机号:FE4A17043426)驾驶人:颜某凡,男,55岁,身份证号码:43250319640315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丰余村七星组33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后,交警部门抽取颜某凡的血液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成份。

  (六)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平路松元市场路段人行横道,水泥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有画人行横道标线。

  (七)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为龙华区综合医院及配套道路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2018年3月,中建三局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丰发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龙华区综合医院及配套道路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价款约为5906万元,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18年3月12日,丰发劳务公司与勇宏公司签订了《土方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为1350元/车,勇宏公司取得了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颁发《深圳市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有效日期: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23日。

  (八)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勇宏公司与颜某凡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勇宏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14万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此外,保险理赔金正在申报中。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1月14日18时20分许,黄云辉驾驶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到龙华综合医院工地拉土方,装载完成后驶出工地。18时28分许,车辆行驶至松元市场人行横道路段,黄云辉左手拿着手机使用微信与朋友交流,右手握着方向盘开车。车辆车头与颜某凡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电机号:FE4A17043426)发生碰撞,导致两车造成不同程度损坏,颜某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21时09分死亡。经查:

  1. 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6000千克,实际载货净重41325千克,超出核定载质量25325千克,超载158%。

  2. 根据龙华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黄云辉驾驶经鉴定制动系、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微信聊天,未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实施了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158%)。

  3. 颜某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

  4. 龙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319120180000451号)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云辉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凡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5. 勇宏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致所属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和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

  6. 丰发劳务公司将土方运输业务部分分包给勇宏公司运输,未对勇宏公司从事土方运输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未核查核定载质量;未对勇宏公司车辆运输安全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运输车辆超载的安全问题。

  7. 中建三局制定了《项目泥头车管理制度》,成立了龙华区综合医院项目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严禁车辆超载、超高、超速、逆行、冲红灯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泥头车安全技术交底。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接警后龙华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工作,120急救人员也及时赶到现场,将颜某凡送龙华区中心医院抢救。21时许,颜某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颜某凡,男,55岁,身份证号码:43250319640315X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证明颜某凡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胸部脏器损伤死亡。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8]交法病鉴字第0349号)证实,死者颜某凡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胸部,致颅脑损伤、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14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黄云辉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 黄云辉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微信聊天,未观察道路通行情况。

  3. 粤BDM371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158%)。

  (二)间接原因

  1. 勇宏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制动系和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 丰发劳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其将土方运输业务部分分包给勇宏公司后,未对勇宏公司从事土方运输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未核查核定载质量,未及时发现运输车辆超载的安全问题。

  3. 颜某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

  五、事故性质、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1. 事故责任单位

  (1)勇宏公司作为粤BDM371重型自卸货车车属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制动系和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丰发劳务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其将土方运输业务部分分包给勇宏公司后,未对勇宏公司从事土方运输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未核查核定载质量,未及时发现运输车辆超载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事故责任人员

  (1)黄云辉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微信聊天,未观察道路通行情况;驾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158%)。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其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颜某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勇宏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隐患,杜绝车辆带隐患上路。

  (二)丰发劳务公司应当加强土方装载、驶离工地前的监管,防止泥头车超高超载上路。同时要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执行车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敦促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中建三局应汲取事故的教训,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泥头车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泥头车带隐患上路、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敦促相关企业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牌无照及无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的查处力度,重典治理电动车(摩托车)交通乱象,同时要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顺畅的交通环境,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观湖街道观平路松元市场路段“11·14”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