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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华区大浪街道沈海高速“10•3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日期:2020年06月16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2019年10月30日4时20分许,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在大浪街道沈海高速路段行驶时,撞到一名在应急车道内停车且正在开车门的小轿车司机,导致该司机死亡。目前,事故赔偿仍在协商过程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6077元。

  2020年02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给区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1日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区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现事故已调查完毕,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事故货车挂靠单位,成立于2015年05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340078701L,登记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大沙埠488号广州市金马汽车交易市场内(场内编号为6—1#),法定代表人:姚冬梅,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所属运输车辆226辆,其中自有车辆12辆,其余均为挂靠。公司主要责任人姚冬梅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和安全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昌达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事故死者所在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97479T,登记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1706-1707,经检查,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不在天乐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丽珍,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产品的技术开发;农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生肉、海鲜水产、冻品、花卉、初级农产的购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事故死者黄汉楚是昌达乔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占股33%。

  (二)事故车辆概况

  1.粤ABD408号牌中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大沙埠488号广州市金马汽车交易市场内(场内编号为6—1#),车辆识别代码:LGAX1BC39H1014909,发动机号:78409167;总质量:11490KG;核定载质量:4990KG;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002920082号;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07月31日,车辆投保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交强险单号:G119CF0AA0024248;商业险单号:G119C0AA0021336。

  经鉴定,粤ABD408号牌中型厢式货车车辆转向系统未见安全隐患;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行驶系统未见安全隐患;照明信号装置未见安全隐患。

  经过磅称重,粤ABD408号牌中型厢式货车超载98.3%。

  2.粤B653RP号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昌达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201号天乐大厦1710,车辆识别代码:LGBF1AE08BR033423,发动机号:390177T,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06月30日,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强险单号:ASHZ067CTP19B019917Y;商业险单号:ASHZ067Y1419B005877S。

  经鉴定,粤B653RP号牌小型轿车车辆转向系未见安全隐患;制动系未见安全隐患;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照明信号装置未见安全隐患。

  (三)相关人员情况

  1.李文辉。男,汉族,38岁,1982年4月15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梅陇镇后围李1巷,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0415XXXX,是粤ABD408号牌中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本次货运业务的管理负责人,李文辉因为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将2辆货车车以协议经营形式挂靠于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有签订挂靠协议,并约定挂靠车辆的实际产权属于李文辉。

  2.叶慧晓。男,汉族,35岁,1984年08月24日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六祖镇西睦村委西睦水湄村一队,身份证号码:44532119840824XXXX,驾驶证档案号:445320053028,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01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3日,系粤ABD408号牌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叶慧晓未与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五险一金,未接受入职培训及日常教育,在此次事故中无伤害。经检验,未在叶慧晓体内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乙醇成份。

  3.黄汉楚。男,汉族,生于1973年09月01日,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培英园中区21幢东梯812号,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0901XXXX,系粤B653RP小型轿车的驾驶人,驾驶证档案号:440302647183,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0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3日。

  经查,本次事故中,黄汉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要求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

  经鉴定,未在黄汉楚体内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乙醇。

  黄汉楚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黄汉楚的死亡原因为:面颅崩裂、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一鉴[2019]交法病鉴字第305号)证实其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躯干部致面颅崩裂、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沈海高速东往西行K2886+766公里处,道路为机动车道、普通道路,道路类型为高速,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完好、干燥,最低限速为60公里,最高限速100公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30日04时20分左右,叶慧晓驾驶粤ABD408号牌中型厢式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龙华区大浪街道沈海高速K2886+766路段时,车头右部位及车身右侧与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的粤B653RP号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及正在开门下车的驾驶员黄汉楚的身体发生碰撞,导致粤B653RP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又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黄汉楚当场死亡。黄汉楚身体被抛到车行道内,随后黄汉楚身体被途经该路段多辆货车和小轿车碾压。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30日4时24分许,叶慧晓拨打110报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值班人员接警后对事故警情进行了逐级上报,4时46分58秒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交通引导、警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和勘验确认。4时47分9秒,120急救车到达现场;2019年10月30日04时59分交警大队相关值班领导赶到事故现场,6时48分现场处置完毕后全部撤离,交通恢复正常。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及时,交警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正常履职,应急救援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粤ABD408号牌货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2.叶慧晓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超载车辆行驶,对道路情况变化观察不周,驾驶车辆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中刹车不及时,与应急车道停靠的车辆及驾驶人员黄汉楚发生碰撞,导致黄汉楚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慧晓未及时把黄汉楚拖进应急车道内,也未在后方设置警示标志牌,导致黄汉楚被车辆多次碾压。

  3.黄汉楚安全意识淡薄,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开车门妨害行车道内其它车辆通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粤ABD408号牌货车的实际管理人李文辉未按照运输经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挂靠车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对货运驾驶员未尽到运输业务安全培训责任。

  2.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挂靠的车辆疏于管理,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对粤ABD408号牌货车驾驶员叶慧晓进行过培训,未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对粤ABD408号牌货车驾驶员叶慧晓进行过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车辆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未对车辆装载货物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1.李文辉未按照运输经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车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的运输车辆超载行驶,对货运驾驶员未尽到运输业务安全培训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叶慧晓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且所驾驶车辆超载,驾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变化观察不仔细,车辆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对其进行处罚。

  3.粤B653RP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黄汉楚安全意识淡薄,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开车门妨害行车道内其它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广州悦凯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认真落实安全培训责任。

  (二)车辆实际所有人李文辉要认真落实车辆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车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在未取得合法货物运输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工作。

  (三)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运输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加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严格打击车辆非法挂靠、只收钱不管理等违法行为,压实企业的源头管理责任,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认真核查深圳市昌达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其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龙华区大浪街道沈海高速“10•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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