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11时50分许,龙华街道深圳市捷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一名从事雨棚拆除作业的工人不慎从雨棚上坠落至地面,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截至2021年9月2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8.57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龙华公安分局、龙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事故调查完毕,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工程概况
事发工程位于龙华街道玉翠社区昌永路龙华街道深圳市捷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西北侧的纸分拣区。涉事工程施工内容为拆除纸分拣区北侧雨棚,该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金额约为1万元,事发时进行的是西跨雨棚的吊运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深圳市捷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发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1MUQX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郑穗芬,成立日期:2020年1月9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昌永路捷发顺再生资源回收点1号101。
2.施工单位:深圳市鸿兴蓬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4C5X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爱明,成立日期:2020年9月16日,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砖厂路三排3栋101。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易明山(伤者),男,51岁,湖北黄冈人,身份证号:42212119691224XXXX,鸿兴公司临时聘请的施工工人。截至2021年9月2日,伤者仍在龙华区人民医院抢救。
2.王爱明,男,47岁,湖北黄冈人,身份证号码42210319740225XXXX,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陈法营,男,35岁,广东五华人,身份证号44142419860329XXXX,捷发顺公司实际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4.楚亚军,男,35岁,湖南湘潭人,身份证号43032119860512XXXX,鸿兴公司临时聘请的施工工人。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7月16日,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龙华街道办事处执法二中队)向捷发顺公司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捷发顺公司于7月21日前拆除场所内的集装箱与移动雨棚(即涉事雨棚)。
2021年7月31日,捷发顺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法营联系鸿兴公司主要负责人王爱明,将雨棚拆除业务口头发包给王爱明,双方约定由王爱明组织人员与陈法营聘请的汽车吊配合将涉事雨棚拆除并将其吊运至指定位置。
8月2日上午,鸿兴公司主要负责人王爱明带领两名临时工易明山、楚亚军到达捷发顺公司,与陈法营请来吊装的曹丙阳、曹建国两人一起进行纸分拣区雨棚的拆除作业。11时40分许,易明山与楚亚军站在西跨已折叠的雨棚上方调整吊装绳索时,易明山不慎从高约5.5米的雨棚顶部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王爱明立即上前查看易明山的情况,陈法营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时58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现场急救之后将易明山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总值班室通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与调查。龙华街道办、龙城派出所等部门均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截至2021年9月2日,伤者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约28.57万元,事故相关单位尚未与伤者易明山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易明山安全意识淡薄,未参加专门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证书即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涉事雨棚拆除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在雨棚上方作业时不慎掉落地面受伤。
(二)间接原因
1.鸿兴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聘用持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的操作工实施雨棚拆除作业;未对临时聘请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
2.捷发顺公司未对发包的雨棚拆除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核查鸿兴公司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证件,发现鸿兴公司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未及时督促鸿兴公司整改。
3.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爱明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1.鸿兴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对临时聘请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聘用持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的操作工实施雨棚拆除作业;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作业现场防高坠安全措施不足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捷发顺公司未对发包的雨棚拆除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鸿兴公司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安全事故隐患后,未及时督促鸿兴公司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1.易明山未参加专门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取得高处作业证书即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捷发顺公司涉事的雨棚拆除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从雨棚上方掉落至地面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2.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明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区监察部门独立开展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鸿兴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二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要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涉及到特种作业时应聘请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四是要制定并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五是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并监督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捷发顺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组织公司及承包单位所有人员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二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及时消除经营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对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作业人员、设备的资质审核,对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在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开展事故警示宣传教育;认真查找日常监管中的漏洞,督促各再生资源资源回收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梳理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疏通行业主管与属地管理之间的监管衔接,强有力的督促再生资源资源回收企业整改事故隐患,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四)龙华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查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不断完善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违法搭建拆除过程的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龙华街道深圳市捷发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8·2”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