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10月,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问题。
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编号58,裁量阶次A)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5年10月,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在生产作业区域有2个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生产作业区域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序号37,裁量阶次A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脚手架与结构表面间隙过大未设置防护措施案
2025年12月,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水污染治理中心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有两处脚手架与结构表面间隙过大未设置防护措施。
上述行为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脚手架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核实脚手架搭设是否满足规范及方案的要求。对于作业现场发现使用脚手架“带病作业”的班组,要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罚。